作者soyoso (Amon)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小弟最近离职,有些问题请教
时间Wed Jun 20 15:31:21 2012
※ 引述《sliker (小草哥)》之铭言:
: 请各位大大帮忙解答
: 昨天真实内容如下:
: 任职时间:2011.05.01
: 文件申请日期:2011.06.19
: 离职申请日2011.07.01
: 虽然不满三个月,我还是提前申请了~一开始主管有稍微慰留,我有表示离职原因
: 但我得不到我想要的答案,一番谈话後,我还是坚持辞职
: 问题1.
: 即使未满三个月我还是提前10天说了,但听前主管说过,公司有主管,会
: 要求你月底最後一天不上班,再以离职为由,将月薪改成时薪,听最後新主管言下
: 之意,似乎打算等文件审核後马上让我走人,怕会发生这种情形我想请问是否合法
: 若主管要求我提前离职,即使我真的提前离职了,我可否要求支付整个月月薪?
要求最後一天上班就不用去上班我猜似乎要省雇主应付担的健保费
这是依中央健保局84年5月8日健保承字第84004767号函
健保非同月进出且非健保局最後工作日时就不计收
^^^^^^^^^^^^^^^^^^
函令写的是非月最後一日,但实务上用网路加保时却是以最後工作日来认定
月薪改时薪来看,和原本合意劳动条件不同时,雇主不能片面更动。
合意契约终止日未到要您离职和问题2是有关连的
: 问题2.
: 网路爬文似乎有提到提出辞呈後如果主管要求你提前离职,可以要求给予资遣费?
三种见解
1.拒绝受领劳务说
2.视同资遣说
3.被迫辞职权取得说
雇主拒绝受领劳工所提出劳务之给付不当然等於解雇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
八号判决乙则。采见第1说“拒绝受领劳务说”
那什麽是拒绝受领劳务说
此说认为劳工预告自请辞职,於预告期满前虽尚不发生终止契约之效力,但雇主通知劳工
无庸再上班提前离职,解释其真意,尚无雇主先发动解雇权之意思。
应解释为雇主仅是单纯拒绝受领该预告期间之劳务,仍应照给工资而已,劳动契约仍於预
告期满时始生终止之效力,雇主亦必须於预告期满终止生效後始得为离职劳工退保劳健保
。
劳工预告自请辞职,雇主则要劳工在预告期限届至前就先行离职,衡其情形应属拒绝受领
劳务之意思,劳动契约仍於原定预告期限届至时才发生终止效力。
因此如雇主仅是拒绝受领劳务尚非违法解雇,那劳工行使「即时终止权」并请求发给资遣
费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以上为引用三民书局 劳动法一百问 陈金泉律师着P.105及
http://ppt.cc/lANS
: 问题3.
: 刚看到月休六天内容提到劳基法~开始进来公司也是说做7休1(小弟是服务业没错XD)
: 这似乎有理可循,但我想请问,因为服务业关系,24小时的公司,就有交班问题,
: 若每天都交班超过40分钟,有打卡为证,这样可以算是加班吗?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做七休一还是七日内有一日休假呢??
劳基24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加给计算方法
而工作时间是指什麽?请看劳基30,30-1
如果加上交班符合劳基30,30-1所谓的正常工作时间时,不一定有。
这里工作时间是要扣用餐及劳基35规划休息时间。
所以您要先问人资公司的正常工时是如何规划的
或是请劳工局来劳动检查;这方面请要先了解到。
: 问题4.
: 服务业台风假劳基法有相关的福利吗?补贴相关费用,例如给加班费或者计程车资补贴
: ,哀怨XD
台风假看“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
第七条
劳工因前点所定之情形无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发工资。但应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
除当日工资照给外,宜加给劳工工资,并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贴或其他必要之协助。
请看到上面所说“宜”也就是没有强制性
雇主不体恤就可以扣,对出勤劳工的正常工时时间内也不用加给加班费的意思
补贴什麽的看内规或惯例了
第六条
雇主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且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
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
真的超哀怨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137.25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