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离职特休假给法~合理吗?
时间Tue May 29 19:29:57 2012
※ 引述《meg10475 (meg)》之铭言:
: 请问各位大大
: 我是89/8/1到职
: 於101/05/28提出离职
: 交接期公司要求到6月底
: 周日为7/1,那我离职日可以填101/07/01吗?
所谓离职之当日,系指在职之最後1日。
关於被保险人离职,所称离职之当日应与其劳动契约终止日相同,即在职最後一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0年10月12日台80劳保2字第14688号函
目前你有说到公司要求到六月底。
这方面请和公司合意调整一下。
: 另外再1个月我的特休就到了
: 今年可以领17天 但公司特休是以到职日算
: 所以未满一年就不给假
: 请问这合理吗?我能要求按比例请假吗?
这方面合理,有解释令
(75)台内劳 字第 443707 号 函
要旨: 每年工作之畸零月数,得不另给特别休假
全文内容: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之日数,雇主应依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发给劳工工资。如劳工已休毕假
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当年度继续工作之畸零月数,得不另给特别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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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是可以再多做一个月领到17天再一次请完呢?
可否一次请完要看看?
因为劳基细则第24条第一项第二款
特别休假日期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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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各位大大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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