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glo (gloglo)
看板HRM
标题[讨论] 劳工请假规则第四条,有关癌症请假方式
时间Wed May 16 12:05:11 2012
各位人资前辈好,
小弟最近遇到一个员工罹患癌症的请假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小弟与劳委会已多次确认劳工请假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与企业正确的作法,
适逢小弟的主管最近去上了某协会有关劳工请假的课,
但该协会的讲师的说法却与劳委会有出入,
我有写信询问该协会,
该协会回覆如下,
http://www.hr.org.tw/qaView.asp?id=6373
我这边稍加整理该讲师与劳委会的说法差异之处
问题一.劳工请假规则第四条:「经医师诊断,罹患癌症(含原位癌)采门诊方式治疗或
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
1.讲师说法:同仁罹患癌症,只有在「门诊治疗」的时候才可以请住院病假,门诊治疗结
束後应该就要回到公司上班,如果他要在家休养则不得请住院病假。
理由:因为本条文有一个<或>字,所以罹癌患者采门诊方式只有治疗期间可并入住院病假
计算,只有怀孕期间的休养时期才可列入住院病假计算。讲师并补充,如果癌症在家
休养期间也可以算住院病假,那法条为何还要加<采门诊方式治疗>,直接就写癌症患者
治疗期间都可以就好啦~
2.劳委会条件处说法:「罹患癌症与怀孕安胎者,门诊或休养【都可以】并入住院病假计
算」
理由:癌症患者一般本来就是接受门诊治疗,医院为了医疗资源的运用,通常不会让癌症
患者化疗後继续住院,而会让病患回家休养,但因癌症是重大疾病,故放宽在家休养
期间亦可请住院病假。
结论:讲师的说法与劳委会解释完全不同,
若公司听信该讲师的说法,
要求罹癌同仁化疗结束立即回来上班,如果请假也不能算是住院病假,
以公司来讲违法被罚钱事小,
若该同仁因为被公司要求回来上班而影响他的健康甚至是生命,
那谁要负责?
结果该讲师竟然在回覆中说劳委会要比较宽松解释,他没有意见~
有没有这麽不负责任的说法,
公司为了求知去上课,
结果你讲错了可能会害公司违法,
结果讲师一副那是你劳委会自己的问题,跟我没关系?
问题二.超过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星期六跟星期日要怎麽处理,是否给薪?
1.讲师:因为30天以上住院病假,雇主不必付薪,没有成本
2.劳委会条件处:超过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如果员工又连续请超过30天,则这段期间内
的星期六跟星期日不给薪,换言之若员工超过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之後,再连续请
29天住院病假,则该期间内星期六与星期日均需给薪。
以上两点供各位人资前辈参考,
我只是觉得遇到问题还是不能太相信所谓坊间的协会,
也欢迎大家提出讨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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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26.193
1F:推 kshsbug:我倒是没有这样认真研究过住院病假和非住院病假 .... 05/16 13:27
2F:→ kshsbug:不过有问题还是找官方单位解释比较稳 毕竟解释权在官方 05/16 13:28
3F:→ finker:就法条来看 确实是像讲师的解释没错 这种写法还挺常见的 05/16 20:43
4F:→ finker:看来确实像劳委会放宽解释 如果因这样被告应该是不会输 05/16 20:45
5F:推 peper:分两个部份来看:1.癌症或安胎在家休养,比照住院病假办理, 05/21 22:10
6F:→ peper:住院病假两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所以只要提得出证明就可以 05/21 22:10
7F:→ peper:2.薪水:病假半薪一年30天,第31天起就没有薪水,例假日也一样 05/21 22:12
8F:→ peper:所以劳委会跟讲师说的都没有错,至於超过部分雇主要不要给, 05/21 22:14
9F:→ peper:就看贵公司的作法(我们家目前有3个case,两个癌症,一个安胎) 05/21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