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ganic (organic)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公司规定不正常加班,可以要求资遣吗?
时间Mon Apr 2 16:31:03 2012
所以原文是
"平常一~五,早上九点上班,最少要至晚上九点後才能走
六或日需择一日过去加班"?
如果您要检举,可能还要多蒐集些佐证资料
1.发文的方式,对象?
2.下班时间减去上班时间大於八小时,不代表超过的部份要给加班费
且公告里也没说不给加班费
3.要员工六日任择一日,推测应该有可能会选到"例假"那日,那公司可能被处
"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以上参考
※ 引述《aataipei (人)》之铭言:
: 请教一下:
: 主管发信出来,新规定:
: 平常一~五,早上九点上班,最少要至晚上九点後才能走 (无加班费无补休)
: 六或日需择一日过去加班 (无加班费但可选日後补休)
: 像这种规定是否已违反劳基法?是否可检举或要求资遣?
: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80.177.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