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看板HRM
标题Re: [请益] 四班二轮仁员遇国定假日补休及加班费
时间Wed Feb 22 15:25:24 2012
※ 引述《i99060037 (Leo)》之铭言:
: 小弟目前在一家科技厂当技术员 四班二轮(做二休二)
: 因为先前公司强迫加班只能报补休,结果员工都不愿意配合加班
: 所以日前公司新订了一项新规定
: 1.就是往後在休假日加班,支付"1"倍的加班费 (不是薪水乘以2)
有解释令
(73)台内劳 字第 256453 号 函
要旨: 假日工作工资加倍发给疑义
全文内容:一 关於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
者,工资应加倍发给」,所称加倍发给,系指除依同条规定当日工资
照给外,再加发该实际从事工作之休假日内应得工资而言。
二 第四十条第一项所称「加倍发给」意义亦同。
月薪来看就是例假日工资照给
再加发该实际从事工作之休假日内应得工资就为加倍发给了。
所以如果公司规划一倍加班费+工资来看是不违法的
: 2. 上班日遇到国定假日,当班人员只有一倍的薪水
要看有没有调移,以下为解释令
(87)台劳动二 字第 005056 号 函
要旨: 轮班人员於调移之纪念节日当日工作应否加倍发给工资
全文内容:依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暨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定之应放假之日,
虽均应休假,惟该休假日得经劳资双方协商同意与其他工作日对调。调移
後之原休假日 (纪念节日之当日) 已成为工作日,劳工於该日出勤工作,
不生加倍发给工资问题。惟事业单位另有优於法令之规定者,可从其规定。
这方面要看公司规划。有双方协商调移的话,那国定假日出勤就不生加倍发给工资。
: 我想请问大大,我们公司这样的规定,有违法吗???
: 版主回覆:您好,
: 假设您当日工资1000元,遇休假日或国定假日上班,雇主应连同工资及加班费发给2000元。
: 中华民国劳基法权益维护促进会-法务部-李先生
: 36m上述是小弟我在中华民国劳基法权益维护促进会
: http://www.lawki.org.tw/phpshop/book.php
: 看到的文章,刚好跟我从事的公司(南部某太阳能大厂)一样状况。
: 原本公司也是加班费2倍及上班遇国定假日可换补休或加班费,主管说之前因为加班只能报
: 补休有人不爽而去投诉导致公司被罚钱,因此公司就有了上述的规定。。。。
: 请问这样是否已经违反劳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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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2.231.23
※ 编辑: soyoso 来自: 211.72.231.23 (02/22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