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phoenix (自由鸟)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公司减薪
时间Mon Feb 13 13:44:14 2012
依照原po的描述内容,其实已经达到雇主片面减薪的条件
劳基法有几条可以拿来适用,劳基法第14条、第17条、第21条
劳基法第21条第一项规定"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资。
已明确规定工资虽是议定性质,但基本工资就是最低的底线,
若员工薪资低於基本工资,片面减薪文件纵使所有人都签名但签名的动机跟合法性
就更容易受质疑(原po可以去询问看看是否有人是低新状况)
再则若雇主有不当片面减薪资行为,劳工可以主张哪些权力:
1.劳工仍愿继续任职时:劳工得不承认雇主片面减薪之效力,仍向雇主要求给付减薪
前之工资,劳工可依劳动基准法第27条规定,"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
得限期令其给付。"
2.劳工不愿继续任职时:雇主作出片面减薪决定,劳工可主张劳动基准法第14条第1项
第6款「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可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且依减薪後之数额给付不足额工资,
又可主张劳动基准法第14条第1项第5款「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
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规定。
但值得一提的是,如依第14条第1项第6款行使契约终止权者,
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之。
以上请求可准用劳动基准法第17条规定,要求雇主给付资遣费及减薪前工资。
以上拙见
※ 引述《nelsonlin013 (高考努力中......)》之铭言:
: 啊?!
: 法律是可以这样玩的吗?!
: 连基本工资都未达到...只要签同意书就可以免责?!
: 还是建议您先打电话给劳工局问清楚比较好喔
: ※ 引述《lanchun (the beat goes on)》之铭言:
: : 礼拜四那天老板开会宣布全公司减薪百分之40
: : 也就是3/5发薪日领到的薪水就打六折了
: : 这样减下来我的薪水就不到22K了
: : 公司有位业务助理甚至连基本薪资都没有
: : 昨天在问版发过文,版友的回答是公司减薪就违法了,可以找劳工局
: : 然後经过提醒我去看过了劳基法
: : 若没有经过双方同意雇主片面减薪的话是可以请求资遣拿到遣散费的
: : 但是那天开完会之後老板娘打了一张开会内容要所有人看过後签名
: : 包括减薪这件事,还有不得对外声张公司减薪的状况
: : 其实大家都不满意减薪的幅度这麽大,但传阅後大家都签名了
: : 我想请问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就代表我们全体都同意减薪了
: : 这种情况下还能找劳工局申诉吗?
: : 当天下班有人找老板娘谈,她说这是已经决定的事不会改变
: : 一想到日薪七百但却还是要消化这麽多的工作就觉得很提不起劲
: : 甚至礼拜一都不想进公司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01.12.2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