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遇上用孕妇身份摆烂的同事
时间Wed Feb 1 14:36:46 2012
※ 引述《darksaber (陈水扁你无耻 不要脸)》之铭言:
: 这是朋友在职场上遇到的事,主述者是主管,所以观点可能偏颇,请见谅
: 事情是这样的
: 同事a在公司里原本就是个不算认真的人
: 加上该部门不用打卡,所以迟到早退是常见的事
: 但在老板交付的事能完成的前提下,多半不会有人说话(不过也种下日後难处理的远因)
: a小姐去年结婚後就对外宣称她准备怀孕
: 接着就是一段长达8,9个月的摆烂期
: 工作完全没有进度
: 事实上她是去年後半年才怀孕的,前半年摆烂的理由是"准备怀孕"
: 怀孕後理所当然的不做事
先就这里来看,摆烂到履劝不听的阶段时
且也依劳基51(妊娠期间得请求改调较轻易工作)
女性员工怀孕期间,因生理上的变化,得依劳基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改调较为轻易
的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资遣该怀孕的女性员工。
再来看是否以劳基11第一项第六款 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事业单位或员工如确有劳基法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所订之情事,雇主自得依法终止劳动契
约,不得有就业服务法第五条所订就业歧视之情事,亦即雇主不得以女性员工怀孕为由,
迳行资遣或解雇怀孕的女性员工。
: 到了过完年,直接用简讯通知她的主管,她打算提前剖腹
: 但为了前置作业,她要把所有产前的假全部请完,加一加将近一个月
: 也就是说加上产假,她至少要消失三个月
目前要请产假时就依
劳基法第13条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禁止暨例外)
劳工在第五十条规定之停止工作期间或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医疗期间,雇主
不得终止契约。但雇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业不能继续,经
报主管机关核定者,不在此限。
要人员依劳基11,12终止就不容易。
另外规定的产假为8周,56天。
依台劳动三 字第 01425 号 函 产假之计算无庸扣除假日
那产前的假是指??特休吗??
如果是的话,请看劳基细则24第一项第二款 特别休假日期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之。
目前先请分娩产假,之後的假双方协商。
: 同时她也宣告了生完後她要请育婴假两年
育婴留停这也是没有办法的
雇主先要依性工法16来看劳工是否符合
再来看性工法22(配偶未就业之规定)
受雇者之配偶未就业者,不适用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但有正当理
由者,不在此限。
这里有写配偶未就业者不适用16条。请员工提出配偶在职证明。
当然如果配偶是自营业那可能就要在讨论了。
接着依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
和员工签定书面的育婴留职停薪申请书之类的
应载事项依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二条
且可依载明
同办法第七条
(禁止与他人另订劳动契约)
受雇者於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不得与他人另订劳动契约。
和同办法第八条
(雇主应与受者联系)
受雇者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雇主应随时与受雇者联系,告知与其职务有关
之教育训练讯息。
: 到这里她的主管完全崩溃了
: 第一个是她请育婴假期间的人力填补,公司至今没有回覆
: 再来是她长达三个月的产假
: 当然还要算上先前摆烂的8个月
: 一个部属前前後後要占缺不做事长达三年
: 任何人都会疯掉吧
: 但现在她有孕妇身份,辞退她无异捅个马蜂窝
: 请问这种情形,完全没有办法可以处置她吗?
到目前处置上不容易,要举证就是个问题
只不过有些不是劳工提出雇主就一定买单的
建议先和人员说产假请完要在续其他的假再来协商
育婴留停来审视一下是否有资格,及申请书上是否要规划一下
抱歉以上是初学一点意见。如有其他先进可指教,谢谢
: 放着不理,少个人力不说,同部门其它同事也都看在眼里,对士气影响很大
: 主管被贴个软杮子的标签对自己的未来更是不妙
: 请各位给我一点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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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2.231.23
1F:推 darksaber:非常感谢 02/01 15:04
2F:→ nancy7861:建议找个临时定期的派遣人力来代替该孕妇请假时间的人力 02/04 20:09
3F:→ nancy7861:但绝对不能资遣这位孕妇因为公司一定会输 02/04 20:11
4F:推 Eileenso:找人补替她吧,跟她说留停完後回来不一定会回原工作喔 02/04 22:49
5F:→ Eileenso:在不违反调动五原则的状况下换她的工作吧 02/04 22:50
6F:推 noxwhere:找人替补+1 我们公司是有规定育婴留停前会先跟告知当事人 02/12 10:53
7F:→ noxwhere:留停结束不一应会是原本职位和薪资~ 02/12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