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jax4444 (taiwan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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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劳工休假规定与工时计算
时间Sun Jan 1 22:12:36 2012
公司主管在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5:00多,才宣布元旦不补假,星期一星期二都要上班,
原因是二周工时未满84小时。
我们公司是周一至周五各上班8小时,隔周六上班3小时(9点至12点),二周工时83小时。
我直觉就觉得公司主管搞错了吧,就算元旦不补假,至少也要让我们休一月二日啊。
以前公司说怎麽放就怎麽放,也不会去计较。反正大家都是台奴。
可是这次也太夸张了,一天都没休到,所以回家後,上网查了一堆资料,上ptt想问一下
我的理解对不对,看来看去,好像这个板比较适合询问。
以下是我的看法,第23条规定我稍稍更动排列法,目地只是想让主管看得懂,
请问我的看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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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基法第30条规定,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2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
84小时。
劳基法第37条规定,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
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之纪念日、劳动节日及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元月一日)
二、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三、农历除夕。
四、春节(农历正月初一)
五、春节(农历正月初二)
六、春节(农历正月初三)
七、和平纪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八、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日(民族扫墓节前一日)
九、民族扫墓节(农历清明节为准)
十、革命先烈纪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十一、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劳动节日,系指五月一日劳动节。
十二、端午节(农历五月五日)
十三、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
十四、孔子诞辰纪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五、国庆日(十月十日)
十六、台湾光复节(十月二十五日)
十七、先总统 蒋公诞辰纪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十八、国父诞辰纪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九、行宪纪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因此劳基法第30条、第37条及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
每两周工时不得超过84小时,每年另放假19天。
依劳基法第30条规定,换算每二周工时不得超过84小时。
每四周工时不得超过168小时。
每五十周工时不得超过218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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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近年来,许多公司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休假日实施,并没有放一月二日、青年节
..........等假日,看起来违反劳基法规定,其实并没有违反规定,原因是采取周休二
日之後,仍然依上列劳基法,算法如下:
「 周休二日」
二周工时只有80小时,比法定工时84小时,少4小时
四周工时只有160小时,比法定工时168小时,少8小时
(每四周就少1天工时)
五十二周工时只有2080小时,比法定工时2184小时,少104小时
(每五十二周就少13天工时)
周休二日公司是将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3条所列之19天休假日,抵消至短少的13天工时。
所以没有周休二日(二周工时84小时)的公司,其休假应依劳基法规定日期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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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二周工时介於84小时至80小时之间,可依上述算法计算:
1. 二周工时83小时,
五十二周工时为2158小时,比法定工时2184小时,少26小时。
故劳资双方可协商将19天休假日之中的3天又2小时,调移至短少的26小时
(就是19天休假日,选3天又2小时上班)
2. 二周工时82小时,
五十二周工时为2132小时,比法定工时2184小时,少52小时。
故劳资双方可协商将19天休假日之中的6天又4小时,调移至短少的52小时
(就是19天休假日,选6天又4小时上班)
3. 二周工时81小时,
五十二周工时为2106小时,比法定工时2184小时,少78小时。
故劳资双方可协商将19天休假日之中的9天又6小时,调移至短少的78小时
(就是19天休假日,选9天又6小时上班)
呜呜,明天就要上班了,好可怜
打了好多字,突然觉得如果正确的话,这麽详细的分析,应该放了吧。
哈~哈~哈~ (苦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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