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看板HRM
标题Re: 员工职业灾害~ 打算一次请假1年半~
时间Thu Dec 22 13:28:00 2011
有遇过,先来看医生证明内容怎麽写的呢?
再来看患部和工作上有没有影响到
有的话是否可以调整
以下引用中华人事主管协会
http://vip.asia-learning.com/hr/article/detail/277217276
法律之所以规定雇主有给与公伤病假之义务,系为使遭受职业灾害之劳工能够在公伤病假
期间安心治疗并休养,以利伤病情形尽早康复,再度上班。该公伤病假固系劳工之权利,
惟权利之行使有一定之界限,该界限就是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称之「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系适用於任何权利之行使及义务之履行,倘劳工行使公伤病假之权利已逾越诚信
原则,即与权利保护之目的有违。再者,虽言公伤病假无期间之限制,然劳工申请公伤病
假时,有关公伤病假期间,雇主仍可视「实际需要」而定,苟若劳工已能工作,只需要定
期前往医疗院所从事复健,则仅该「复健时间」雇主应继续给与公伤病假(参劳委会台劳
动二字第○○九九一九号函),於非复健时间,雇主即得不予准假,且得要求劳工返回工
作,而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劳诉字第十四号判决亦指出:「按 劳基法第五十九条所称医疗期
间系指「医治」与「疗养」,一般所称「复健」系属後续之医治行为,但应至其工作能力
恢复之期间为限,…本件两造之争点,厥为原告所受之伤害合理之医疗期间为何?…原告
所受伤害系左足压伤并第一跖骨骨折,…惟原告所受之伤害并不影响原告用手作车床,业
据其迭次於本院辩论时陈称明确,原告之工作能力既未丧失,其合理之医疗期间应以该伤
情不至因原告至被告公司上班而导致恶化时为准,而非至伤全然癒合为准,否则如仅受有
不影响工作能力之皮肉撮尔小伤时,医疗期间仍须至伤口全然癒合,反不合理。」
内政部台(75)内 劳字第四一九四四七号函更解释公伤病假并无期间之限制,再加上劳基
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劳工在职业灾害医疗期间,雇主不得终止契约,从而导致部分劳工对
公伤病假有偏差之认识,甚至滥用此项权利,例如劳工因职业灾害所致伤病只是单纯的小
伤小病,却动辄央请医师开具「宜」八周或半年等长期休养的诊断书,或者劳工所受职业
灾害之伤病已大部分痊癒而无碍上班,仍坚持申请公伤病假,冀图多领公伤病假期间之「
原领工资补偿」,更严重的是,有时候劳工也懒到不回公司办理请假事宜,像这类好逸恶
劳的心态与行径,委不足取。
※ 引述《uvty (mEuMsIiLcY)》之铭言:
: 公司有一个员工, 在上班时不慎手受伤, 造成手腕骨折
: 目前己请假半年(己上骨钉), 之前是在地区医院看诊,
: 但这次拿了骨科诊所的证明说医生说他目前不能上班要休息半年
: 还说等半年过了之後医生会再开给他半年, 因为医生说他要再休息一年才行
: 後来去电劳工局,
: 劳工局表示如果员工出示的证明公司有疑义, 可以直接带他去大医院检察
: 如果医院医生表示他可以做轻微的工作就可以请他立刻回来上班
: 想请问各位人资, 有无遇过员工一下子要请假请很久提出的证明却很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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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2.2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