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逼退=资遣?
时间Fri Oct 14 10:11:13 2011
新老板先不论试用期他就为
劳基2第二款
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要我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完成平时需要两三个月完成的困难工作...
我有理由地拒绝他的不合理要求後 他就放狠话说不是我拒绝就可以不要”
以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且可以要求资遣费
劳基14第一款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和您订立劳动契约时是否就说不能调动工作内容,例如去打杂、去Scan之类
没有的话雇主以他的监督指挥权来说是可以的。
他说狠话有到
劳基14第二款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暴行”可能比较容易判断
“重大侮辱”须以受侮辱人以外之人可得知悉为要件。次按,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
所称之「重大侮辱」,固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受侮辱者(即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
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所受侵害之严重性,并斟酌劳工及受侮辱者双方之职业、教育程
度、社会地位、行为时所受之刺激、行为时之客观环境及平时使用语言之习惯等一切情事
为综合之判断,惟端视该劳工之侮辱行为是否已达严重影响劳动契约之继续存在以为断,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31号着有判决可参。
以上重大侮辱引用,
http://law.hualien.info/2010/05/blog-post_30.html
压榨的部分,一个月要完成经验上二、三个月的工作量
就不要承诺雇主,尽力完成提出时程表佐证
建议举证明确。录音、录影不可少,您也不想去申诉、诉讼时是各说各话。
=============引用法律、专业人仕见解,如有其他见解不在此限==============
※ 引述《ujii (uji)》之铭言:
: 之前共事的同事已陆续离职
: 剩下我一人 现在来了几个全没经验的新人
: 部门混乱的情形先不论
: 新老板目前尚在试用期
: 就时常不尊重下面的人 颐指气使 态度很差
: 在忙工作时 常常打断我手边正事把我当打杂的用
: 叫我影印scan什麽的 人手不足还耍大牌
: (前老板比他资深年纪大都自己来 现在和他同阶级的也都自己处理)
: 再者需要他签名的文件 他为了怕担责任也都不肯签名
: 指名要下面的人签名负责
: 上一个离职的同事(年资超过五年)
: 在离职时已经将新老板管理不善的部分反映给HR与老板的老板
: 结果公司也很扯 可能不想也没去了解实际状况
: 现在我真的有点撑不下去了
: 强硬的作风 恶劣的态度与管理方式迫使我想离职(也超过五年)
: 前几天他又在强迫与压榨我
: 要我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完成平时需要两三个月完成的困难工作
: 我觉得我没有任何工作疏失也没有推卸属於我的职责
: 我有理由地拒绝他的不合理要求後 他就放狠话说不是我拒绝就可以不要
: 老实说被这种不适任且还在试用期的新主管这样对待
: 应该算是间接地在逼我自己提离职吧
: 如果是这样的状况 也符合资遣吗
: 若不想离开现在公司 该如何处理才能改善现况??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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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2.2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