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karuting (24HR全年无休人资员)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薪资调整的幅度 (劳保)
时间Sun Oct 2 15:20:49 2011
※ 引述《OxfordGOD (牛津神)》之铭言:
: 请问一个问题,我们公司的员工要调整薪资级距
: 请问有上限吗?或者有什麽条件
: 此员工的级距是 20100 ,但是要将他调到 50000 以上
: 确实也是这薪水,请问这样的调整有没有什麽问题??
: 劳保健保和劳退各会出现什麽问题 谢谢回答
根据原po的描述,先探讨一个点
"调整薪资级距"诉求是源自於谁?员工还是雇主?
依照今年适用的100.01级距表
级距20100 劳健保费劳工负担分别是
321、274;雇主负担分别为
1126、1060
若是调高到最高级距43900(超过此级距负担费用都跟43900一样),劳健保费劳工负担分别
是
703、665;雇主负担分别为为
2458、2315
劳资双方的负担都会加重唷,要调整前建议做善意告知的步骤,避免引起反弹。
再来是调整步骤的部份
原po要一次调这麽高,其实也是可以,程序上并没有禁止
但实务上,一次调太多,劳保局大多会发公文至公司,
要求公司附上该员工的薪资证明(大概是三个月~六个月的薪资)
主要原因是要查核,为何一次调这麽多?是否之前有以多报少/以少报多
的情况?
若被查到,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72条第3项规定,投保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投保薪资
金额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者,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按其短报或多报之保险费金额,
处4倍罚锾,
并追缴其溢领给付金额。劳工因此所受损失,应由投保单位赔偿之。
所以比较建议的处理方式是,慢慢调整(一次大概5000~8000),
预估大概调个4-5次就可以进入43900级距了。
最後原PO问到的"劳保健保和劳退各会出现什麽问题"
既然原PO问了调整的问题,应该多少知道试算的依据,都是有采用投保薪资级距
但很少人注意到这个点"雇主将劳工投保薪资以多报少,
劳工得否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依照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劳资二字第○○五四七○号函示,雇主
将劳工投保薪资以多报少,已经构成违反劳工法令,
劳工得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契约。
根据劳基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劳工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须完备「雇主违反劳
动契约或劳工法令」及「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二要件,且劳工须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之。雇主将劳工投保薪资以多报少,虽然已构成违反劳工法令情事,但雇主若在
劳工反映之後将投保金额调整至实际薪资,则难谓「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劳工不宜遽
然终止劳动契约。
另按劳工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投保单位应按被保险人之月薪资总额,依投保薪资分级
表之规定,核实申报劳保薪资。如投保投薪资以多报少者,除应依同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处以罚锾外,劳工因此所受损失,应由投保单位负责赔偿,劳工投保薪资以多报少已受损
失之求偿,得迳洽劳工保险局。
投保薪资以多报少,一旦劳工在投保期间出现伤病、职灾、资遣、劳保老年年金给付、一
次请领老年给付、国民年金等的情况时,所能请领的劳保给付或失业给付将因为以多报少
而随之缩水。
依照目前实务上来说,大多以上述多报少的情况比较多(因为雇主多少能节省保费)。
倘落是原PO公司随时注意员工权益,符合法令主动要求调整,这就得拍拍手鼓励鼓励了(
毕竟雇主负担增加了)
但,为避免劳工误以为公司之前都少报、现在才突然要大幅度调整,做出不明就里的申诉
或导致公司损失一个人才(薪资这麽高,应该大多是资深或是阶级高的人员),
误解公司好意,所以回归到开头的那个点
"调整时主动告知员工很重要。"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原PO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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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30.6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