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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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关於 月休八天 制度
时间Sun Oct 2 11:31:46 2011
1.月薪19000,内容如果都是工资的话,就符合劳资21最低工资,目前为计月17880元
2.依解释令 (87)台劳动二 字第 005056 号
全文内容:依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暨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定之应放假之日,
虽均应休假,惟该休假日得经劳资双方协商同意与其他工作日对调。调移
1.月薪19000,内容如果都是工资的话,就符合劳资21最低工资,目前为计月17880元
2.依解释令 (87)台劳动二 字第 005056 号
全文内容:依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暨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定之应放假之日,
虽均应休假,惟该休假日得经劳资双方协商同意与其他工作日对调。调移
後之原休假日 (纪念节日之当日) 已成为工作日,劳工於该日出勤工作,
不生加倍发给工资问题。惟事业单位另有优於法令之规定者,可从其规定
另外劳基法没有写全年休假日数为110天
这麽算110天是指劳基37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
但这19天可能是您规划的例假或休息日。
例假看劳基36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要不要补假就要看规划。
因此请以劳基30条以两周或八周工时来设计。
八周工时适用行业,制造业以下解释令适用
中华民国92年3月31日 劳动二字第0920018071号
「经本会指定适用该法第三十条之一之行业」
制造业
劳基30-1条四周要看适用行业
工时调整要劳基协商喔。
因此在前题一日工作8小时八周休八天例假。休息日为六日。就合符法令。
因为七日内六日出勤一日8小时,八周总工时384小时
用目前一周42*8=336的总工时多了48小时共六天。
而这六天。排在19天应放假日就没有衍生加班费的部分
规划请要遵守,以下罚的很重看劳基79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1.符合七休一
2.要劳资协商後,再行工时变形,总时数上要符合劳基30
3.若劳基37应放假之日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
定应放假之日出勤时,请依劳基39条,给於加班费
第39条 (假日休息工资照给及假日工作工资加倍)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
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
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工资加倍不是指每小时平均工资额乘2
内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73)台内劳字第256453号函
一、关於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
发给」,所称加倍发给,系指除依同条规定当日工资照给外,再加发该实际从事工作之休
假日内应得工资而言。
二、第四十条第一项所称「加倍发给」意义亦同。
============以法律、解释令,如有其他先进意见不在此限========================
※ 引述《kenny7210 (kenny)》之铭言:
: 公司是制造业 现场人员皆采排班方式
: 所有人都是排休 月休八天 全年休96天(国定假日跟过年也没有另外放)
: 月薪就19000 没有加班费
: 我想问的是,请问这样符合劳基法吗?
: 劳基法全年休假日数应该是110天才对吧? (52 + 26 + 26/2 +19=110)
: 月休八天是符合两周84工时,但全年休假日数就是差了110-96=14天
: 所以这14天,公司是不是应该补发加班费给员工才对?
: 烦请HR高手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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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3.141.67.126
1F:推 kenny7210:感谢您的回答 虽然看得有点模糊 ^^; 10/02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