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请问申请生活津贴
时间Fri Sep 16 22:19:20 2011
有二种
第一种 职业训练费用补助
适用对象
失业者:
凡具有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之失业者、负担家计妇女失业者(含家庭暴力被害妇女)、中
高龄失业者、身心障碍者失业者、原住民失业者、生活扶助户中有工作能力之失业者、更
生受保护人失业者、参加职业工会、农会或渔会劳工保险被保险之失业者、外籍与大陆地
区配偶之失业者、因犯罪被害之失业者。
给付标准
参加职训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委外(或补助)职前训练课程,一般国民之失业者参加职业
训练,补助80%训练费用,自行负担20%训练费用,如符合特定对象身分者全额补助训练
费用 ^^^^^^^^^^^^^^
含非自愿离职
第二种 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适用对象如下:
一、非自愿离职者。
第4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视国内经济发展、国民失业及经费运用等情形,发给下列
就业促进津贴:
一、求职交通补助金。
二、临时工作津贴。
三、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四、创业贷款利息补贴。
五、就业推介媒合津贴。
第5条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领取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津贴者,
除检具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为查询劳工保险资料委托书外
,并应备下列文件:
五、非自愿离职者:原投保单位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开具之非自
愿离职证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
^^^^^^^^^^^^^^^^
要证明非自愿离职的离职证明书可以自行释明
以下文字也是制式离职证明书第一页的最下面写到的
「离职证明向投保单位及劳工行政机关申请无法取得者请填本栏」
本法所称非自愿离职,指被保险人因投保单位关厂、迁厂、休业
、解散、破产宣告离职;或因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3条但书、
第14条及第20条规定各款情事之一离职。
第19条 申请前条津贴者,应备下列文件,於开训後十五日内向训练单位提出:
^^^^^^^^
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一、第五条规定之文件。
二、津贴申请书。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
只要符合条件,非自愿性离职单,可以自己填,至就业服务中心,他们就会去稽核。
====以上为劳委会职业训练费用补助网站、法源及非自愿离职之离职证明书说明
如有其他实务上经验不在此限======================
※ 引述《aaronkou (aaron)》之铭言:
: 不好意思~请问一下
: 有非自愿性离职单可以申请失业己付~
: 但如果没有自愿性离职单,可以申请生活津贴吗
: 生活津贴申请标准为何?好像有两种一种辅助上课费用
: 一种是辅助上课费用和提供辅助金额~
: 请各位大大指教~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3.141.66.64
1F:推 aaronkou:非常感谢大大的详细解说~很清楚~谢谢 09/19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