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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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超时工作转换补修 适当吗?
时间Thu Aug 18 13:08:46 2011
针对检举补休假方面来说
1.先就名词定义一下「超时工作」是「操死工作」吗^^
应为延长工作时间(劳基24)
2.合约内容写转换成补休假来补偿上可否,有正反论
不可,请看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 2 字第 0980011211号函
要旨如下:
「劳雇双方不得约定於延长工时事实发生前一次向後抛弃其延长时工资请求权;
至劳工延长工作时间後,劳工可个别同意选择补休而放弃领取延长工时工资,
且劳雇双方如就延时工资请求权是否经劳工抛弃有所争议,应由雇主举证。」
可,请看高等法院95年度劳上易字第82号民事判决
「...(前略)人考勤办法规定员工加班仅得申请补休不得申请加班费之规定,
既可让劳工於加班後达到身心休息目的,於员工并无不利之情形,亦未低於
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最低劳动条件,且经两造合意约定,自无违反劳工法令
或两造间劳动契约。」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9年9月21日台79劳动二字第22155号函规定:「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三
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延长劳工工作时间,应发给延时工资,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已有
明订;至於劳工於延长工作时间後,如同意选择补休而放弃领取延长工时工资,固为法所
不禁,惟有关补休标准等事宜亦当由劳雇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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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休上不要低於1:1。如何请在看贵公司请假规定,都没有请协商一下
以法律优位原则,法院判决上函令是参酌喔。
可以去劳工局检举时也一定引用上劳委会函令。
走到法院就不一定了。
==============以上为个人见解,如有其他法规、函令不在此限=========
※ 引述《sufu10 (我爱走路草)》之铭言:
: 首先 事件主要人物是 我闪光(带班导师) 以及 长颈鹿补习班
: 当初签半年合约,内容有说 超时工作会转换成补修来补偿
: 可是竟然都没有说怎样补修!
: 还有 昨天 闪光被临时要求加班(前天都不知道) 主任本来有跟另外一位老师说
: 要闪光昨天加班,但是竟然没有说!!! 让我闪光很傻眼
: 再来 主任一直针对我闪光似的,竟然拿闪光跟隔壁班的秩序比
: 还说了一句,你书念的怎麽多,也没什麽用阿!
: 大家也知道有些班级真的很难管 讲都讲不听 还不能骂!
: 最後 主任要求闪光印考卷制作考卷,可是又没有时间给闪光做!
: 一个人怎麽分身呢? 同一时间怎麽做两件事?
: 说每天都要扫地清洁环境 结果又说 小孩子都不管!
: 请问这可以检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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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2.231.23
※ 编辑: soyoso 来自: 211.72.231.23 (08/18 13:09)
※ 编辑: soyoso 来自: 211.72.231.23 (08/18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