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关於工作日与休假日对调的问题
时间Fri Aug 12 13:33:38 2011
一、8/6(六)当天没来要求他请特休上
1.就要看人员是否有同意(口头或书面)要出勤而又没有来
看民法153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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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口头或书面说要来
2.如果主管只是布达(对话为要约者)
看民法156 对话为要约者,非立时承诺,即失其拘束力。
要约人是主管,承诺人为(员工) ^^^^^^^^^^^^^
没有承诺,契约并无成立
若1的话,因已承诺主管要来就为工作日了。无故的话未到的话,
应以旷工一日扣薪或因故也要做请假动作
内政部有出解释令台内劳 字第 462952 号 函
「..(前略)至於雇主如依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事前经徵得劳工同意
於休假日工作,劳工即有在该休假日工作之义务,如劳工届时未到工
,除事先告知雇主或有正当理由者外,得由劳资双方约定,予以旷工
处分。」
以特休有薪假来请,依劳基细则24第二款;双方协商就好。
若2的话,就表示契约无成立。故还要人员请特休觉得是凹了点
二、9/13前离职
劳委会意见:劳工於延长时间後,如同意选择补休放弃领取加班费,
固为法所不禁,惟有关补休标准等事宜亦当由劳雇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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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数方面(不要低於1:1)、排休方式、离职後剩余时数上这方面人事规章要有
人事规章没有就在和人员协商。
人事规章或劳动契约上不要就写了「到本公司任职後一律加班换补休」
劳委会为此发文,劳动2字第0980011211号
「..(前略)延长工时工资请求权劳雇双方不得约定於事前抛弃;故凡雇主要
求劳工或纵经劳工同意,於延长工时事实发生前,一次向後抛弃其延长时工
资之请求权,均属无效。」 ^^^^^^^^^^^^
不可一次向後抛弃原则
那如果依公司请假规定下非归责员工的话,补钱可行的
请看劳基39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公司主张已约定9/13当天才能放时
再来看民法227-2
契约成立後,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
请公司补钱或提前放该日的补休假
以上为个人见解,不一定符合贵公司或有更合适的法律、函令、解释令
※ 引述《mayukichen (薰小睿)》之铭言:
: 请教各位人资先进~
: 这是我朋友遇到的问题
: 本人才疏学浅 无法给他完美的答覆
: 特来请教大家
: 我朋友的公司是周休二日
: 八月初时因为公司业务需求
: 要求全体员工於8/6上班
: 并於9/13补休一天
: 但是我朋友在8/15即将离职
: 这样的话 他9/13就得不到补休
: 这样可以跟公司要求加班费吗?
: 另外如果他8/6没上班的话公司可以要求他请特休吗?
: 多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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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2.231.23
1F:推 mayukichen:专业的回答~太感谢了^^ 08/12 22:12
※ 编辑: soyoso 来自: 114.39.175.167 (08/13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