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mantalk (来练肖话)
看板HRM
标题Re: [请益] 离职要被告的问题
时间Tue Aug 2 13:31:45 2011
※ 引述《soyoso (Amon)》之铭言:
: 劳基15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定期契约没有写要看您和员工签的劳动契约
: 有写还是可以,但不要多於劳基16的期间
: 就是不要任职1年~3年就要预告30天
: 不过要以预告期以约束员工,可能意义不大
: 依民法258解除权,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 也就是有法令和合意员工要走就走,无罚则的
: 要从违约金下去,以民法250~252是可以约定的
: 但约定之违约金额过高者,法院得减至相当之数额。
: 有人会说这方面会抵触
: 劳基22 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 ^^^^^^^^^^^^^^^^^^^^^
: 也就是要和员工签定同意书
: 劳基26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 ^^^^^^^^
: 成行後才扣的不是预扣
劳基法第二十六条原则上只有规范不得预扣的情形
实际损害发生,本来就应该要依民法上侵权责任的条文去请求损害赔偿
请求权有无消灭也是要看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时效,如果在事件发生後已超过请求权时效
不用担心放心的离职吧 因为就算对方请求你也可以拒绝
反之,请自求多福
: ※ 引述《bbsfish (水族缸里的鱼)》之铭言:
: : 抱歉借问一下:
: : 请问劳基法离职预告期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员工吗?
: : 还是只有正职员工呢?
: : 若是约聘工作满一年以上,
: : 或是研究助理职满一年以上,
: : 提离职也是要有预告期20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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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有小强!!我踩踩踩踩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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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1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