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看板HRM
标题Re: [请益] 与人数有关的法令
时间Wed Jul 27 13:16:07 2011
依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二条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人数在三十人以上者,亦应分别举办之
(不是指超过30人时应成立劳资会议,多少人都应成立比较好)
按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劳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劳资会议劳方代表不
得少於五人
劳动基准法第七十条规定,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应依其事业性质订立工作规
则,报请主管机核备後,并公开揭示之,未公开揭示,仍属违反劳动基准法第七十条规定,
当地主管机关应依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并得通知限期促其依法规定将工作规则公开
揭示之,逾期未改,得再予处罚,直至改正为止。
性平法13条雇主应防治性骚扰行为之发生。其雇用受雇者三十人以上者,应订定性骚扰
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并在工作场所公开揭示
性平法19条受雇於雇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雇者,为抚育未满三岁子女,得向雇主请
求为下列二款事项之一:
一、每天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减少之工作时间,不得请求报酬。
二、调整工作时间。
性平法23条雇用受雇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应设置托儿设施或提供适当之托儿措
施。
福立金上有人数上的解释令出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年八月二日台八十劳福一字第一九七○一号
依据「职工福利金条例」第一条:凡公营、私营之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均应拨职工
福利金办理职工福利事业,其原旨意在鼓励各事业单位成立职工福利事业、积极照顾职工
福利。既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後因大量裁员至现有职工人数未达七人乙节,应依「职
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因人事、经济或组织上之变动而仍拟继续经营
者,所提拨之职工福利金应专款存储,留备续办职工福利事业之用」。至於职工福利委员
会,因职工人数未达七人,可核定暂停职权运作。而由职工推选代表一人会同雇主保管运
用职工福利金继续办理职工福利事业。
(未达七人可核定暂停,没有查到公司一成立就一定要职工福利事业)
工会成立同一区域或同一厂场,年满二十岁之同一产业工人,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时,应
依法组织产业工会。
同一产业内由各部分不同职业之工人所组织者为产业工会。
※ 引述《Missingx (希望我学会自私!)》之铭言:
: 想请教各位前辈
: 因公司人数目前持续增加中,
: 因此要关注相关法令的编修,
: 例如公司建立时就要成立福委会
: 当人数超过30人时应该成立劳资会议
: 人数在67人要聘雇一名身心障碍者
: 不知道还有其他什麽样的规范与人数有关....
: 麻烦请各位前辈提点...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2.231.23
1F:推 Missingx:谢谢分享~受益良多! 07/28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