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ada ()
标题[转录]Re: [问题] 旧公司离职日与新公司的到职日同一天
时间Thu Apr 7 23:20:49 2011
※ [本文转录自 amoada 信箱]
作者: fleeway (从原点出发)
标题: Re: [问题] 旧公司离职日与新公司的到职日同一天
时间: Thu Apr 7 23:17:39 2011
※ 引述《amoada ()》之铭言:
: ※ 引述《fleeway (从原点出发)》之铭言:
: : 旧公司如知道,可以采劳基法第12条「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
: : 情节重大者。」开除你。
: 很严重,我会去更改离职日期
: : 离职证明会开立最後在职日,如果你敲5/2,就是开5/2。
: : 看公司规定,请洽贵公司HR,有些公司会规定最後在职日须工作。
: : 你可以向公司预告4/30或5/1为离职日,
: : 劳基法第36条「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 : 劳基法第37条「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 : 劳基法第39条「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
: : 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
: : 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 除非你公司有调整这两天为上班日,你就去上班,无则不用去但是资薪。
: ^^^要照给吗
: 我是在3/31提离职,30天预告日是在4/29日,如果我离职日是写4/30(六)的话
: 对我而言,是可以领到整月的月薪,但是如果公司来阴的,叫我4/29(五)离职
: 然後我司的算法是,不足月的薪水,是算稼动日才给薪,这种算法有违法吗?
违法喔!因你当初和他签订的劳动契约,应属月薪制,除经你同意,公司不得
片面变更最後工作这个月为日薪制。→违反劳基法第14条第6款。
你把我讲的这些条文搬去跟你家HR讲吧!
: : 另外,今年5/2很多公司(采双周84小时工时者)因劳动节遇例假日补假一日。
: : 请确认是否新旧两家公司状况。
: : 本来不足月就是算日薪,如果做到15号就是发到15号薪水,但日工资之计算采全薪。
: 感谢回覆,我会把文章再po到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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