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pdown (观众在笑小丑?正好相反)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加班费是与全薪还是底薪计算呢?!
时间Thu May 20 19:43:24 2010
我有过去发生和原po描述类似的判例,我相信会很有说服力XD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劳上字第二号判决
不论劳工是否提出异议,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同意,
以本薪作为延长工时工资的计算基准,显然低於劳动基准法的最低标准。
依劳基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劳基法之强制或禁止规定,
即低於劳基法之规定,即属无效;
因而劳工得在工资请求权五年内,依劳基法所定基准主张权利,
向雇主要求追补加班费差额。
答案很清楚了......
※ 引述《sidbistd (风心)》之铭言:
: 各位大大好
: 因公司是刚起步的公司,所以现在有关薪资的部分都刚开始在定义
: 目前比较争议点的是在於
: 加班费是用底薪还是经常性给予的薪水(全薪)当基准呢?
: 因劳基法第二条里
: 工资(A):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B)、薪金及按计时
: 、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
: 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 被公司的阿人资阿姨说是文字游戏
: 他是说若B当底薪,整句话就合理,所以工资就是底薪
: 加班费说的工资(A)~就是在说底薪
: 若B是全薪,那整句话都不合理
: 所以B只能当底薪,所以加班费条文里的工资,就是以底薪计算
: 而不是经常性给予的薪水当计算
: 真的是如此吗?
: 不管我找中华人事主管协会的说明
: 他都说那是别人讲的不算
: 条文讲的才算
: 所以~到底是哪种才算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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