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rkouse (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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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选择旧制员工资遣费计算
时间Tue May 18 17:01:44 2010
来一起讨论练习看看吧~
(一)先假设厘清年资问题
该员到职17年~同一事业单位连续服务17年~
而总工作年资是先前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年资与现任事业单位服务共23年,并都有加入劳保~
该员工48岁采旧制~故该员依旧制年资是17年~劳保年资则有23年~
(二)若要资遣该员工的合法要件与原则
1.原则:
(1)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则
(2)解雇权滥用法理
(3)整理解雇法理
2.劳基法第11条
(1)歇业或转让
(2)亏损或业务紧缩
(3)不可抗力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
(4)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
(5)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不能胜任
故要解雇资遣该员员工,该公司须要合乎上面的原理与法规~若违法资遣解雇
该员工可以依非正式的内部申诉或是依正式的管道(协调,调解-仲裁)
司法管道(劳工诉讼立即扶助方案),争取权利~
(三)旧制资遣费与退休金
1.资遣费计算
该员工旧制年资17年~依劳基法17条~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故为(月平均工资*17)
2.退休金~依劳基法53条自请退休要件
(1)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
(2)工作满25岁
(3)工作10年,年满60岁
以上工作年资必须在同一事业单位连续任职~
故该员工即使延後2年也未达旧制自请退休的要件~只能领资遣费~
(四)其他补充与注意事项
1.月平均工资
是以退休前6个月总薪资除以6个月的日数*30天~
故其随着越晚退休~其月平均工资会随年资更进(常理上,除年功顶了,无加薪了)
2.劳保年资的老年年金
该员工劳保年资有23年,若其被资遣,在还未找到新工作前
该公司应继续让其自愿加保普通事故保险至其满60岁可以领老年年金~
或是依劳工保险条例第58条第二项第四款(满25年年资50岁)~选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
3.雇主终止契约之预告期间
依劳基法第16条~该员年资满3年以上,故须30天前预告之,并其得每星期有两天外出谋职~
该其间工资照给~若未事先预告~则还须给付预告期间的工资~
总结:
对员工最有利的方法是尽到解雇最後手段原则,让其接受职训增进职能~
让其可以继续为公司服务到合乎自请退休的要件~
别因为旧制的资遣费小於退休金而解雇他~
更甚者是让其工作至劳基法54条的强制退休,领取满45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且这样他的劳保老年年金可以延展增加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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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7.2
※ 编辑: hrkouse 来自: 61.223.7.2 (05/18 23:25)
1F:推 AugustLover:感谢h大热心回应^^ 05/19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