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z (我真的好想好想你)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关於提离职的时间点问题
时间Thu Mar 25 23:18:07 2010
我想法条的部份先前的版友就有提供很详细的连结说明
我就不再多说
我想分享的是,在做人资的时候
深刻感受到,很多东西都是预防甚过於治疗
很多东西的确都有法令,但是谁喜欢动不动就对簿公堂
劳工局那个地方能避则避
其实很多事情,真的都是"奇蒙子"的问题
所以如果可以,在处理员工关系的时候,我宁愿花时间跟员工好好的沟通
让彼此的奇蒙子都好,事情也就好解决
因为这绝对胜过於後续上劳工局
况且,劳资关系弄差,对员工士气也会有影响
(要知道,八卦的力量是很可怕的)
所以,相对的,今天当自己是员工的时候,
我要离职,这是公司不乐见的事情(除非是问题员工啦^^")
虽然原po的工作上没有交接问题,也没有要填补空缺的需求,
看起来好像随时随地都可以走
但有的时候事情并不是如自己想像中的这麽简单:P
因为这背後传达出的讯息是: 我们公司让一个在职员工不满意
我个人比较心机论
有些小气的老板就会觉得: 好啊你就是嫌我不好就是了
所以呢,话要怎麽说? 时间点要怎麽抓?
我觉得都是一门艺术跟学问
这只能端看您的老板个性 还有个人的做人处事技巧了
(好不负责任的说法)
但真的! 地球是圆的,不管到哪里都很容易再碰面
所以有的时候我都会觉得
离职离的漂亮,这个重要性远超过於你在职时的表现
※ 引述《lzx ()》之铭言:
: ※ 引述《asagihajime (Asagi)》之铭言:
: : 各位好,
: : 我想要请教一下关於告知离职的时间点
: : 是这样子的。我工作已经将近四年,依劳基法规定必须在30天前告知。
: : 但是我最近面试到一间公司,要求4/1到职。
: : 我必须得等确定有工作後,才向公司提及要做到3月底。
: : 其实我的工作比较没有交接上的问题。也不需要填补该职缺的空缺。
: : 请问依此种情形,公司可以压一个月才放人走吗?
: : 能故意不开离职证明单给我吗?
: 第 15 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
: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
: 第 16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 各款之规定:
: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 劳基法第79条罚则规定,违反第16条,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锾~~
: 简单按照法规内容来看~~
: 似乎没有说到雇主可以不开离职单~~
: 另:这边有一个网页供你参考
: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678&ctype=0
: 希望有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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