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zx ()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关於提离职的时间点问题
时间Thu Mar 25 11:00:42 2010
※ 引述《asagihajime (Asagi)》之铭言:
: 各位好,
: 我想要请教一下关於告知离职的时间点
: 是这样子的。我工作已经将近四年,依劳基法规定必须在30天前告知。
: 但是我最近面试到一间公司,要求4/1到职。
: 我必须得等确定有工作後,才向公司提及要做到3月底。
: 其实我的工作比较没有交接上的问题。也不需要填补该职缺的空缺。
: 请问依此种情形,公司可以压一个月才放人走吗?
: 能故意不开离职证明单给我吗?
第 15 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第 16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劳基法第79条罚则规定,违反第16条,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锾~~
简单按照法规内容来看~~
似乎没有说到雇主可以不开离职单~~
另:这边有一个网页供你参考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678&ctype=0
希望有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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