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rkouse (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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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约聘人员可以请育婴留停假&安胎假吗?
时间Thu Mar 18 20:56:36 2010
依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6条跟17条规定,您目前任职未满一年,不符合育婴停职留薪的资格
但等你续聘任职就满一年了,就可以申请育婴停职留薪了,只是等你要复职时
雇主可能依第17条不续聘你了
另外您也可以依「劳工请假规则」申请未住院普通伤病假当安胎假
但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30日(劳委会正在研拟把安胎假并入住院伤病假可达一年期限)
相关法条如下:
第十六条(育婴留职停薪)
受雇者任职满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满三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该子女满
三岁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时抚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
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二年为限。
受雇者於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原由雇主负担之保险费,
免予缴纳;原由受雇者负担之保险费,得递延三年缴纳。
第十七条(育婴留职停薪期满之申请复职)
前条受雇者於育婴留职停薪期满後,申请复职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主管机关
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绝:
一、歇业、亏损或业务紧缩者。
二、雇主依法变更组织、解散或转让者。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者。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受雇者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项各款原因未能使受雇者复职时,应於三十日前通知之,并应依法定标准发
给资遣费或退休金。
另外,合乎育婴停职留薪资格者,可依就业保险法第19条之二,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第十九条之二(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请领标准)
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以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之当月起前六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
之六十计算,於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按月发给津贴
每一子女合计最长发给六个月。
前项津贴,於同时抚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发给一人为限。
父母同为被保险人者,应分别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不得同时为之。
※ 引述《mimi54 (mimi54)》之铭言:
: 如题. 实在不清楚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和安胎假的适用范围.
: 因为目前的工作是一年一聘的国科会约聘助理.
: 如果在这份工作还未待满一年, 可以请这两种长假吗?
: 又, 如果满一年後有被续聘, 能请吗?
: 有法规可以参考吗?
: 感谢各位专业的人资先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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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18.163
※ 编辑: hrkouse 来自: 61.223.18.163 (03/18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