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ja (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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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农历春节适逢外劳例假应补休一日
时间Wed Feb 10 16:23:56 2010
农历新年即将到来,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劳工,其休假及薪资应如何计算?台北市政府劳工
局说明,依据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春
节为除夕以及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前述放假期间,如适逢劳资双方约定的星期例假日,
则应於2月17日补假一天。适用劳基法规范的外劳,亦应比照规定给假。
日前劳委会针对劳基法相关规定处分疑义,发文予各县市政府,针对例假日在劳工同意
下,是否得要求出勤进行说明。劳工局指出,依该会98年12月8日所发布的函释,其非因
劳基法第40条所列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等法定原因,纵使劳工同意,亦不得使劳工於该
例假日工作,违反者可依违反劳基法第36条论处。
劳基法第37条明定,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
假;在施行细则第23条所订的假日,农历春节包括除夕、初一至初三等四天。劳工局表示
,外劳例假日视实际情况安排,依据每工作七天有一天做为例假日的原则,虽然大部分外
劳固定休周日居多,但也有部份安排於其他时间。劳工局说明,只要所规定的农历春节,
适逢所约定的例休,即应补假。
但期间如因工厂赶工的需求,雇主得徵求外劳同意後,於该休假日出勤,但应依劳基法
第39条规定,加倍给付工资。以基本工资新台币17,280元计算,日薪为576元,当日薪资
即1,152元。
另外,劳工局也提醒雇主,休假日与例假日并不相同,在劳基法施行细则所规定的休假
日,以及劳工的特别休假,雇主得徵求劳工同意,要求出勤,惟薪资应加倍给付。但劳委
会日前所发布的函释中说明,除非因天灾、事变等因素,即使劳工同意,雇主不得要求劳
工於例假日提供劳务,否则得依违反劳基法第36条,处以新台币6千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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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上来了~最近超忙(要过年了~)
希望大家都可以开开心心过年喔!
※ 编辑: saja 来自: 61.222.8.82 (02/10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