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ddc62 (多笨多健康)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请问离职日若为假日的话
时间Fri Jan 29 20:09:29 2010
: 因为我将在2月底离职
: 所以我的申请单上,离职日写2/28
: 但管理部门说
: 因为2/27.2/28是周末
: 所以我的离职日要算2/26(五)
: 也就是薪水只算到2/26,会扣掉27.28两天的薪水
: 他们的理由是
: 因为劳健保只挂到2.26,"假日无法受理"
离职日由劳资双方议定,只要双方同意就没有问题,所以你可以不同意2/26离职
但资方也可以不同意你2/28离职,如果可以事前协商完成那就没有问题,如果无法有
共识,最後也只能诉诸诉讼
劳健保可以受理,有解释令
http://ppt.cc/0D8P
发文单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
劳保 2 字第 0970140137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7 年 04 月 15 日
资料来源:
行政院公报 第 14 卷 69 期 12195 页
要旨:
关於劳工保险效力之开始或停止日之解释,若劳工於例假日到、离职,投
保单位翌日申报加、退保则其保险效力自其到、离职日生效;若劳工於夜
间到职,投保单位於到职之翌日办理加保,则其保险效力自其到职当日生
效
:
: 想请问
: 这样的方法是合法的吗?
: 我知道若1号2号是周末,3号周一报到,月薪资就从3号开始算
: 不知道离职是否也比照办理?
:
另外应该再厘清一个问题:
02/28日当天你跟公司的关系是:
1.当天休假(一般周六、周日休假)
2.当天要上班(轮班工作)
3.当天要上班已请假,且主管也同意
如果是状况1,个人倾向你公司的做法,但如果属於状况2跟3,贵公司做法明显违法
至於状况1
并没有一定标准,所以也没有对错,所以我也才会说"倾向你公司的做法"。
1.个人并没有查到相关法源及解释令的依据,纯粹就劳资双方对於离职日"合理"的权利
使用来谈
2.劳工报到时一般也采用第一个工作日,故离职时采用最後一个工作日算合理
权利:
以最近状况为例,如果非排班人员,2/12(五)是过年最後一个工作日,如果你是
资方,底下劳工主张要02/21(日)离职,这算合理权利的使用吗?
如果不合理,这个例子中,究竟要算哪一天离职才合理呢?
所以个人倾向使用最後工作日当作标准。
当然,劳方也可以不同意,可以跟劳工局/社会局提告,但是资方如果不退让
要诉诸法院吗?个人觉得那个过程成本很高,不如尽心於新工作努力发挥
--
待价而沽
有人要沽我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11.196.18
※ 编辑: mddc62 来自: 124.11.196.18 (01/29 21:07)
1F:推 iniquity:超清楚的解说,谢谢M大^^ 01/30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