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ja (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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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外劳所得税修正 明年起实施
时间Thu Dec 3 14:11:48 2009
外劳所得税修正 未居住满183天者月薪超过25,920元 明年起税率降为18%
由於财政部修正「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明年元旦起,外劳当年度居留未满183天的情况
下,外劳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之1.5倍以下者,仍维持6﹪税款。不
过若是超过每月基本工资
1.5倍者,其按给付额扣取由20%调降至
18﹪,外劳税负减轻。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自中华民国99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如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
之个人,即为外劳当年未居住满183天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之
1.5倍以下者,按给付额扣取6﹪税款,超过每月基本工资1.5倍者,「
全数」按给付额扣取
18﹪税款,但政府派驻国外工作人员除外。
该局说明,依98年1月16日修正发布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
派驻国外工作人员以外之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
基本工资(目前为17,280元)1.5倍(即
25,920元)以下者,按给付额扣取6﹪税款,自99年
1月1日起,超过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者,「全数」按给付额扣取18﹪税款,如同
时受雇於多个雇主,加计不同雇主给付之薪资後,其全月薪资总额超过上开规定金额致短扣
税款者,由稽徵机关向所得人追补应徵收18﹪税款,与原扣缴6﹪税款之差额税款。
该局指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其薪资因离(职)境而提前给付,或因薪资给付日适
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给付,致发生跨月给付者,该提前
或延後给付之薪资,得并入原应给付日所属月份之薪资计算应扣缴税额,由扣缴义务人於给
付时依法扣缴,免并入实际给付月份之薪资计算应扣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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