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b ()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请问关於留职停薪?
时间Wed Aug 19 22:11:00 2009
※ 引述《Timbug (DavidWebb)》之铭言:
: ※ 引述《VENLIAN (JORLIN)》之铭言:
: : 前几天听了一堂相关的免费讲座
: : 老师提到一个观念
: : 若员工普通伤病假请完 然後事假 特休都请完的状况下
: : 员工申请留职停薪
: : 资方有权利可以不准~
: : 因为我的心得报告写上这一段
: : 被资深的同仁告知说 应该是我听错"
: : 应该不管是普通伤病或是职灾都可以申请留停
: : 资方不得拒绝
: : 想请教板上先进 是不是我听错啊~ 一一"
: : 有点苦恼的菜鸟 留
: 刚刚推文怕不清楚
: 留职停薪假的特准情形只有两种
: 1.育婴假(性别工作平等法)
: 2.劳工请假规则第五条的「得」留职停薪
: 你要回到一个点就是
: 请假的同意与否除了劳工本身,还有资方的部份
: 资方有权利「驳回」(<-这个词比较控制导向)
: 劳工的假单,自然留职停薪也是。
: 另外,职业灾害实务上不会有人申请留职停薪
: 因为他给的是公伤病假,这是有薪资的....
: 你要回头看劳基法 59-1-2 和 59-1-3
: 关於治疗期间和治疗终止,都有相关说明。
补充一下职灾的部分
其实职业伤病在未认定之前
要先请普通伤病假,普通伤病假期满後,雇主应予留职停薪
这在职保法第29条是属於强制性的规定。
那如果之後认定为职业灾害,再以公伤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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