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irl (希望)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劳保条例第14条问题
时间Sun Aug 16 17:25:03 2009
※ 引述《swirl (希望)》之铭言:
: 劳保条例 第14条 第2项
: 被保险人之薪资,如在当年二月至七月调整时,投保单位应於当年八月底
: 前将调整後之月投保薪资通知保险人;如在当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调整时,
: 应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险人。其调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 所以劳工投保等级有变动时,
: 不一定要马上告知劳保局吗?
: 有半年的缓冲时间?
1F:推 kshsbug:可以每年2月8月各做一次调整就好 实务上是可行的06/26 16:21
2F:推 aady:要注意被员工发现也要注意平均工资问题06/28 01:11
3F:→ finker:2、8月调整一次即可 优点是省保费 缺点是职灾时金额要补足06/28 14:23
之前发问的问题,
有几位大大回覆了~
最近有想到,如果员工的薪资为浮动制,
调整时应以前三个月的平均薪资投保,
那这样还可以半年调整一次吗?
若半年调整一次,
即产生其中三个月未平均,
这样是否合法?
或是浮动薪资者,应为每三个月调整投保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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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请问劳保投保等级「不可回溯」的条文,
记得之前有看过,找了劳保条例、劳基法、劳退条例...怎麽找都找不到在那一条?
PS!
目前敝公司正处理以多报少之月投保薪资的事,
要补偿员工的少得的6%劳退金,
(之前有再版上请教过)
整个case快要确定跟执行补偿时,
居然有个高阶主管异想天开,
说可不可以把这6%的前补入政府的帐户...
我的天啊!!
为了这样要重写一份公文。
把不行的原因写出来 > <
这样跟自首没两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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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wirl 来自: 124.11.144.131 (08/16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