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sakai (睡觉中)
看板HRM
标题[问题] 关於定期契约之资遣费
时间Mon Jun 29 14:01:03 2009
小弟目前在某家公司工作,由於明天就是一年契约期满,而在当初的『定期劳动
契约』内有注明我不得申请资遣费,但是经翻过劳基法後,我有点疑问:
根据劳基法第九条之规定:
第九条(劳动契约种类)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
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定期契约届满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一、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二、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後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前後契约间断期
间未超过三十日者。
前项规定於特定性或季节性之定期工作不适用之。
由於小弟是从事资讯服务业,而公司特别成立该部门不断地接案子,若根据敝部
门经济活动与工作内容来看,并不符合上述条文『定期劳动契约』的构成要素:
非连续性活动!
而根据劳委会(89)台劳资二字第 0011362号函释中对於非连续性活动有更进一
步解释,而敝部门对於小弟所担任的职位持续徵才,故不应视为『定期劳动契约』
而应改为『不定期劳动契约』。
请问各位先进,碰到这样的情形,以您站在人资的角度上,是否会发资遣费?其
理由是?
谢谢您的回答。
而目前小弟是向公司争取中,之前朋友也是类似的情形,到劳工局进行申诉後有
取得资遣费,而敝公司HR偏向是我没有立场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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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娘不是给你拿来翻的!
╮╭ ) ︵ )
◥█████◣ ★ █— 那压你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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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sinmonster:你签了名阿 就理亏了 06/30 03:42
2F:→ kissmypp:定期契约哪有资遣费(一年)~再继续做才有 08/04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