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qwertyu (Nelson_1985)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 关於劳工自请退休 赠P币 1000(含税) 谢谢!
时间Mon Apr 20 18:44:59 2009
※ 引述《Michiyo6952 (米琪优小公主)》之铭言:
: ※ 引述《tim2795 (枫糖家)》之铭言:
: : 请问版上的诸位HR
: : 劳保从民国86年12.1起投保
: : 劳保投保薪资 43900
: : 每月提拨 96600*6%=5796
: : 被投保人出生年月日 1958.10.28
: : 现年已满50岁
: : 是否可以申请退休呢?
: : 若申请退休的话,退休金是一次领完还是月领? 金额大约多少?
: : 跪求解答
: : 有劳了 谢谢!!!!
: 藉这个文,我把法条po一下好了,
: 劳动基准法(俗称旧制)
: 第53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请退休:
: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
: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第54条 劳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
: 一、年满六十五岁者。
: 二、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
: 前项第一款所规定之年龄,对於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
: 作者,得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岁。
: 第57条 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者为限。但受同一雇主调动之工作年资,及
: 依第二十条规定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之年资,应予并计。
: 劳工退休金条例(俗称新制)
: 第1 条 劳工退休金事项,优先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
: 定。
: 第24条 劳工年满六十岁,工作年资满十五年以上者,得请领月退休金。但工作年
: 资未满十五年者,应请领一次退休金。
: 前项工作年资采计,以实际提缴退休金之年资为准。年资中断者,其前後
: 提缴年资合并计算。
: 劳工不适用劳动基准法时,於有第一项规定情形者,始得请领。
: 劳工保险条例(老年给付)
: 年满六十岁有保险年资者,得依下列规定请领老年给付:
: 一、保险年资合计满十五年者,请领老年年金给付。
: 二、保险年资合计未满十五年者,请领老年一次金给付。
: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於
: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除依前项规定请领老年给付外,亦得选择一次请领
: 老年给付,经保险人核付後,不得变更:
: 一、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一年,年满六十岁或女性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
: 岁退职者。
: 二、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十五年,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 三、在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退职者。
: 四、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年满五十岁退职者。
: 五、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五年,年满五十五
: 岁退职者。
: 依前二项规定请领老年给付者,应办理离职退保。
: 被保险人已领取老年给付者,不得再行参加劳工保险。
: 被保险人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十五年,年满
: 五十五岁,并办理离职退保者,得请领老年年金给付,且不适用第五项及
: 第五十八条之二规定。
: 简单的说,
: 劳工保险条例是在补足劳动基准法年资无法延续的漏洞,
不是这样..........
: 如果你选择新制的话,劳工保险条例就不用理他罗(不确定,请知道的人补正)
: 所以…
不是这样..........
: 如果你选旧制,年资无中断-->请看劳基法
是对的...
: 旧制,年资有中断-->请加看劳工保险条例
不是这样....
: 新制,无论有无中断->请看劳工退休金条例)
对一半....
劳工退休金
旧制------劳动基准法(94年6月30日前)
新制------劳工保险条例(94年7月1日後)
假设93年到职的人他可以选择 旧制或新制
94年7月1日後 全部都是新制
另外您提到的
劳工保险条例
是跟老年给付有关
新旧制就是一次领老年年金 跟 老年年金的分别
这样还有问题吗?
: 小妹才殊学浅,如有错误,烦请各位大大指正唷!
※ 编辑: aqwertyu 来自: 203.73.46.112 (04/20 19:05)
※ 编辑: aqwertyu 来自: 203.73.46.112 (04/20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