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kai (火考三吃)
看板HRM
标题[讨论] 产假给薪问题..
时间Tue Mar 31 19:46:14 2009
根据劳基法第 50 条规定,
女工分娩前後,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 ;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
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
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
者减半发给。
根据性别平等法第 15 条规定,
雇主於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
个月以上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妊娠二个月以上未
满三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一星期;妊娠未满二个月流
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五日。
产假期间薪资之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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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妊娠三个月以上基本上给假与给薪问题,因为劳基法有明确认定,
基本上就是依照规定给假,以及年资超过半年以上给全薪。
但是如果是妊娠三个月以下流产者,是否也是要给薪呢?
目前性别平等法和劳基法皆没有特别针对三个月以下说明,所以有点疑问发生。
我是认为以假别而言[产假]应该就是有薪假,因此妊娠三个月以下的案例,
给假天数应该依照性别平等法,而给薪部分则同劳基法规范,不知道这样的想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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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8.114.97.218
※ 编辑: bluekai 来自: 58.114.97.218 (03/31 19:47)
1F:推 latrello:不在劳基法的规范里,所以并没有给薪的法定义务 03/31 20:14
2F:→ latrello:今天刚好找这个东西找了好久XD 03/31 20:15
3F:→ bluekai:latrello 在哪个地区上班啊? 03/31 20:26
4F:→ bluekai:刚好今天和同事在讨论,应该不会这麽巧吧 = =" 03/31 20:28
5F:推 latrello:我在台中........... 03/31 20:34
7F:→ bluekai:soga~~以为遇到熟人..haha 03/31 20:43
8F:→ bluekai:谢谢 latrello 的分享... 03/31 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