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dmanwu (Freedman)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 针对存续公司的员工如果不想留任,可否 …
时间Tue Feb 17 16:00:40 2009
感谢各位大大的回应
所以我现在..要嘛就是等他不留任我<<<<给我资遣费
要嘛就是如果他要留任我,而我不同意留任<<<也是要给我资遣费
是这样子吗?
※ 引述《freedmanwu (Freedman)》之铭言:
: 各位HR的先进们
: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哦...
: 关於如果A公司给B公司买下
: 由於二家公司的性质相同
: 因此未来只打算存续一家公司即可(另一家就并入)
: 但是最後决定B公司(出钱的大爷)为消灭的公司
: 而被人家买的A公司为存续公司(但是会改名)
: 请问一下哦..
: A公司的员工(如果自已决定不留任)可否以企业购并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内容
: 自行离职(不留任),但是要求公司给予资遣费呢?
: 因为我看到第十五条的法条有提到
: 并购後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於并购基准日三十日前,以书面
: 载明劳动条件通知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目前我们公司都没有这个通知给我们!
: 但是二月中就要开始合并了
: 我们的HR说由於我们是存续公司,所以没有这个部份的资格!!
: 但是看到法条好像不是这样写啊....
: 不知道自已的权益会不会受损,因为我不想待下去了..
: 但是自请离职又觉得不太合理...
: 请各位大大给我建议好吗?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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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inker:前半对,後半错。 上一篇推文不是有写了? 02/17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