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shsbug (只记得无敌铁牛)
看板HRM
标题Re: [新闻] 离职签「竞业禁止」 违约判付210万元
时间Wed Feb 4 13:14:47 2009
※ [本文转录自 Tech_Job 看板]
作者: kshsbug (只记得无敌铁牛) 看板: Tech_Job
标题: Re: [新闻] 离职签「竞业禁止」 违约判付210万元
时间: Wed Feb 4 12:52:05 2009
※ 引述《ppaass (( ′-`)y-~)》之铭言:
: 一般竞业条款的争议性是是因为条约经常写成「不得从事相关工作」,一方面是范
: 围笼统、损害举证困难,而且的确违及到当事人的工作权利,叫人家几年内不得从
: 事本行工作不是叫他去死吗,所以很少能够告得成的。
: 总之以这案子来说,要骂就骂签下此约的白痴当事人,下次签约前记得自己搞清楚
: 条文所列的权利与义务,自己签到了陷阱合约就要认栽,不应该骂法官。
我知道这阵子因为裁员风波
Tech_Job版也快要全面反资方化了
不过看了判决书之後
觉得有些疑点得帮公司这一方澄清一下
欢迎各位一起讨论
这个竞业禁止条款被裁定的有效原因
跟一般的竞业禁止条款并不一样
是因为被告"犯法"後 寻求和原告"和解"後所签下的
"嗣因被告涉及不法侵占货款情事,原告
只好请被告离职,但为保障原告营业秘密不被侵害,双方和
解约定被告不可再受雇於同业从事与原告相同或类似营业行
为之工作,原告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若被告违反约定,原
告可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并要求210万元违约金。"
在法官的见解
这样的竞业禁止和任职前所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不一样
"惟查,系争竞业禁止条款系规定在和解协议书上,该协议书
系於95年4月25日被告离职时签署乙情,为两造所不争执,
故被告并非於任职前签署系争竞业禁止条款。从而,被告对
原告有无提供填补损害之代偿措施、离职後能否任职他公司
从事显着背信、违反诚信之相同或类似业务,应已深思熟虑
,合理评估,自不能於事後执此抗辩系争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所以整个事件的流程应该如下
1.被告不法侵占货款
2.原告发现,并予以追究,可能是要求返还货款并追究责任之类的
3.两边和解,被告同意和解协议书,内含有竞业禁止条款
4.原告发现被告违反和解协议书的内容
要求依照和解协议书的赔偿内容执行
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及要求210万的违约金
5.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就以上资料来看
我个人是站在公司这方
再者竞业内容中仅要求不可在药学领域中的公司担任业务
被告还可以往其他领域发展
做错事的人应该是要有惩罚的
判决书内容来自
【裁判字号】 97,诉,362
【裁判日期】 9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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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isa9527:原来是离职的被告不法.... 02/04 12:55
2F:推 joy830:恩 不太一样 他本来就违法了 涉嫌侵占公款 02/04 13:01
3F:→ Beastawad:如果没有1呢? 02/04 13:03
4F:推 joy830:应该他本来就要赔金钱了 只是厂商把罚款转成竞业条款 02/04 13:10
5F:→ joy830:竞业条款 如果雇主没有附额外的钱 应该都是不成立的 02/0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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