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dmanwu (Freedman)
看板HRM
标题[发问] 针对存续公司的员工可否要求『结清年资』?
时间Thu Jan 22 13:34:31 2009
各位HR的先进们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哦...
关於如果A公司给B公司买下
由於二家公司的性质相同
因此未来只打算存续一家公司即可(另一家就并入)
但是最後决定B公司(出钱的大爷)为消灭的公司
而被人家买的A公司为存续公司(但是会改名)
请问一下哦..
A公司的员工(如果自已决定不留任)可否以企业购并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内容
自行离职(不留任),但是要求公司给予资遣费呢?
因为我看到第十五条的法条有提到
并购後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於并购基准日三十日前,以书面
载明劳动条件通知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目前我们公司都没有这个通知给我们!
但是二月中就要开始合并了
我们的HR说由於我们是存续公司,所以没有这个部份的资格!!
但是看到法条好像不是这样写啊....
不知道自已的权益会不会受损,因为我不想待下去了..
但是自请离职又觉得不太合理...
请各位大大给我建议好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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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134.245
1F:→ kcliao0408:应该要等公司公布留任的名单,这个问题才有答案吧! 01/26 14:50
2F:→ markcup:不可以~因为你是存续公司啊 你翻的法条写得很清楚了... 01/27 01:54
3F:→ markcup:消灭公司才有是否要继续留在本公司的通知 01/27 01:55
4F:→ markcup:你现在离职就没资遣费了..算志愿离职。 01/27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