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kai (火考三吃)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 铁克版18160篇
时间Thu Dec 25 23:03:58 2008
※ 引述《organic (organic)》之铭言:
: 不会转
: 有劳自行参阅
: 疑问是
: 通报时资遣理由都需要注明
: 为何就服站人员还要去电公司询问
: 何解?
: 别叫我找解签的ㄚ
简单来说,一般公司会使用的资遣理由不外乎就是劳基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是需要向劳工预告资遣讯息,十二条则不需要。
因此资遣的理由就有必要进行查证,以维护劳工的权利。
再者,为了符合失业给付的规定,就需要去查验你的资遣生效日,
这就是为何有些公司会开立资遣证明书的原因,就是让您申请失业给付用。
当然在和原公司连络,主要是要确认所附的资料是否属实,
包含资遣理由、资遣通报时间、资遣生效日期,甚至劳工个人资料等,
这些资料都有必要和原公司确认。
一来是为了确认被资遣员工资料的正确性,二来当完成电话确认後,
就服站通常都会 fax一份资料,请公司确认资遣资料的人员签名,後回传,
某种程度上也算是保护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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