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vis (祝你开心*≧▽≦*)
看板HRM
标题[发问] 有关资遣通报
时间Fri Dec 19 20:46:00 2008
有个资遣通报的问题想请教一下各位从事人资的作法。
我知道劳基法有规定资遣员工依据其年资要有多少预告日期
且有规定若无依照预告日期,可在资遣费里补上预告不足的工资
请问,
一、假设雇主於12月22日告知员工被资遣隔天不用来了,公司会发给你资遣费和补给
你预告不足工资(符合劳基法?),所以公司於12/22将资遣通报寄出给主管机关及
就服中心,为了要符合就业服务法的规定於十日前通报,因此於资遣通报单上将生效
日填为1月1日,而劳健保劳退也配合生效日才退保,非自愿离职证明也在生效日才提
供(用寄的)。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感觉这样做等於无预警资遣员工,但该给的公司
其实都还是有给。
二、想请问依据就业服务法第33条应於10日前通报,那请问若资遣未满三个月的员工
,仍需於10日前通报就业服务中心吗?还是像劳基法未提到的,未满三个月其实就不
用提前预告?(我知道要在三天内补上资遣通报给主管机关,只是有疑问就业服务中
心也是这样吗)
以上,麻烦知道的先进指点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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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问题有任何不妥的麻烦请告诉我,我会自d,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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