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shsbug (只记得无敌铁牛)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 关於解雇与资遣的不同?
时间Tue Nov 11 16:36:04 2008
※ 引述《utleon (leon)》之铭言:
: 我的问题是:
: 1.我一直跟BOSS解释假如是劳资双方单方面终止劳动契约
: 就一定要付资遣费,只是日後若因该员工而造成公司损失
: 则公司可以进行求偿权
: 请问我这样说对吗?
: 2.BOSS他一直质问我说
: 我所说的这些有相关法条可以佐证吗?
: 单从劳基法来看他觉得不够有说服力?
: 我该去那找相关法条来佐证?
: 3.我也被搞糊涂了
: 资遗跟解雇即然都要付资遗费?
: 那办法中拟解雇的意义在那?
: 有什麽方法是可以照BOSS的理想面呢?
这部分我想你可以换个角度去讲
也就是条文中一直提到的"终止劳动契约"
终止劳动契约又分成
1.经济性终止劳动契约 -- 劳基法11条
但其中第5项为劳工本身能力不足
2.惩戒性终止劳动契约 -- 劳基法12条
资方不需支付资遣费
"资遣费"的法源则出现在第16条
他其实是用名词出现 不是用动词
後来才被运用在要支付资遣费的中止劳动契约情形
除了第12条的惩戒性解雇之外
资方要"解雇"劳方都需支付资遣费
另外因为资方违反法令使劳方决定离开 资方也需支付资遣费(13条)
: 4.BOSS另外针对公司员工离职未交接
: 或者是不告而离职之同仁
: 要进行薪资扣住不发
: 等员工完成所应交接或者是离职流程
: 後再发放
: 可是本公司是采银行转帐之方式拨薪
: 我们可以这样扣住员工薪资吗?
: (我是跟BOSS说依法不能扣押员工报酬
: 可是BOSS又叫我找法条给他看)
劳基法22条、26条、27条
而这里有个解释也不错
其次,劳基法固未明文规定,劳工离职时需填写离职申请单,或需办妥交接手续後,
始生离职的效力。但劳工应注意的是,办理离职交接是劳工本於提供劳务主义务的附
随义务,无待法律明文规定。劳工若不依雇主人事管理规章规定,办妥离职交接手续
,虽不影响离职的效力,但对於雇主因此所受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雇主则必
须举证确有损害的发生及损害金额。
故要藉由扣押薪水惩罚未交接或不告而别的员工是於法无据的
反而会让资方本身违反劳基法第22条等相关条文
所受损失是可以举证要求赔偿
但举证之所在 败诉之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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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22.35
1F:推 zellkb8:good~版主补足我推文说的部分 11/11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