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kai (火考三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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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发问] 资遣费是否列入所得税计算
时间Mon Nov 10 21:43:07 2008
S 大关於退职所得部分, 97 年有新的解释令:
资遣费免税、课税说明
依中华民国96年12月5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604562770号公告发布之退职
所得免税金额规定:
1. 一次领取总额在十六万一千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零。
2. 超过十六万一千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三十二万二千元乘以退
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3. 超过三十二万二千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这部分必须要考虑到新旧制的计算,符合新制或是旧制的人员,在资遣费计
算上有所不同,当然在实际所得上也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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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0.185
1F:推 smallb:感谢,税法的解释令比较少接触 11/11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