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b ()
看板HRM
标题Re: 关於就服员考试的问题
时间Tue Sep 9 14:50:22 2008
※ 引述《linneoneo (小牛)》之铭言:
: 这是一位HR前辈问我的问题
: 不过他太瞧得起我了
: 我怎麽可能还记得
: (自从考过这个考试後, 我就再也没想起这件事了^^更何况我考的时候只考选择题^^)
: 可以贴在这里给大家讨论吗?
: 如果有答案就太好了^^
: 就业服务乙级技术士技能检定术科测试试题术科测试试题题目:
: 第一题题目:适用劳动基准法之甲公司员工A,於载货途中遭违规驾驶之B
: 撞成重伤;请依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一) 在A 不能工作的医疗期间,雇主应按原领工资予以补偿;
: 惟该医疗期间如届满多久,A 仍未能痊癒者,雇主即得免除此工资
: 补偿责任?(2 分)
两年
: (二) 承上述问题(一):雇主虽免除工资补偿责任,但应一次给付几个
: 月之平均工资?(2 分)
四十个月
: (三) 如A 伤重不治,雇主应给与家属几个月之丧葬费?(2 分)
五个月
: (四) 甲公司主张A 并非载货,而系翘班办理私事途中出车祸;请问司法
: 实务及学理上,关於类似情形 是否符合职业灾害之认定,应符合哪
: 2 项要件?(4 分)
如何认定职业灾害,学说上认为要符合「业务遂行性」以及「业务起因性」两要件。
劳工的行为必须是在执行职务才有发生职灾的可能。
另外就是必须判断业务与灾害之间是否有相当因果关系
若两者皆符合,就足以认定为职业灾害。
案例中A翘班办理私事并未符合以上两要件
自然不属於职业灾害
至於实务上则是依照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规定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於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视为职业伤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为。
因此在实务上自不认为属於职业灾害
: 第二题题目:B 与C 均为适用劳动基准法之甲营造公司员工,B 为警卫,C
: 为会计。
: 甲公司决定不再雇用警卫人员,而与乙保全公司签订派遣商务
: 契约,使用派遣之保全;C 则涉嫌侵占公款,人赃俱获,甲公
: 司决定解雇B、C 两人。请回答下列问题:
: (一) 如B 受雇於甲公司已满4 年,甲公司应於几日前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 (2 分)
30日(劳基法16条)
: (二) 甲公司在终止劳动契约前,依劳动基准法第11 条第4 款规定,应先
: 尝试为B 安置其他适当工作;我国司法实务及学理上,将之称为何一
: 原则?(3 分)
解雇最後手段原则
: (三) 甲公司应在知悉C 之行为起几日内,终止劳动契约?(2 分)
30日
: (四) 关於甲公司对C 所为之解雇,学理上称之为何种解雇?(3分)
惩戒性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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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法告诉你究竟该到哪里寻我,
因为我总是活在风与海的缱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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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5.239
※ 编辑: smallb 来自: 218.166.25.239 (09/09 14:51)
1F:推 eekas:热心回答 推一个~ 09/09 22:51
2F:→ kabor:这个不是那个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和劳基法规? 09/10 13:16
3F:→ smallb:两题都是劳基法的,第一题是59条、第二题是11~16 09/10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