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bjoy (樱桃味菸草)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 日薪计算方式
时间Sun Aug 17 13:18:30 2008
※ 引述《febjoy (樱桃味菸草)》之铭言:
: 有这个问题的开始
: 一切缘於日前担任杀手的角色 一下我就砍了公司後台近1/3的人力
: 还好只是公司後台 不是公司全额的1/3 不然就有大量资遣的争议了
: 题外话结束
: 因为我们公司在年假的给予上 是优於劳基法的
: 基本上 最资浅的staff一报到 就有12天的年假 并且当年度就可以开始依比例休假的
: 而之前我杀的人之中 有一个人是在我们公司待了19年 所以他的年假在今年有25天左右
: 又依比例 加上上一年度他休不完的假 一起抓过来约有32天左右
: 依比例在六月底他应该有休假为15天左右
: 但因为他在上半年度他超休了1.5天左右
: 如果他有剩余的年假 我们会按日薪折算方法折现给他
: 相对来说 他超休我们也就是扣薪资
: 我们公司折算日薪的方法是 月薪除上月平均工作日数计算的
: 而我们的月平均工作日数 今年的月平均工作日数是21.05天
: 但这次被扣薪的员工其中一人因为超休被扣薪 所以他开始质疑我们的日薪算法
: 想要请教的是 在法规上 有规定的算法吗?
: 因为我们即使要发折现休假薪资 也是同样的算法
: 并不是今天要扣钱 我的分母才比较小
: 还请教各位先进了。谢谢。
抱歉 时间过了很久
但我还是想要跟大家分享 我後来的处理方式
谢谢当时的推文 感恩 <(_ _)>
後来 我们的这位员工 还是接受我们用我们公司的计算方式
因为我们香港的总人资不想要因为这个个案而影响到全球计算的方式
那後来我们这个员工为啥接受这样的方式呢
当然是因为我们公司本来很多块就优於劳基法的作法 他最後是犯不着这样真的争执的
但 正确答案还是应该如同当时推文 zellkb8 和 eekas 这二位先进所言
公司要给的优於劳基法 是公司自愿 但要扣钱的 还是应该至少跟劳基法一样的
在这件事上 我也劳烦的问了律师 从公司顾问律师那边拿到判例
和香港人资分享 但後来香港人资还是要秉持Global的方式
随附上我们公司顾问律师提供判例的部份 我有节录如下:
因特别休假系以日计数,每日工资应参酌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三
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以事由发生前最近一个月工资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额,为其一日工
资。
--------节录自最高法院民事判决89年度台上字第1920号------------
以上。谢谢大家了。
感恩~
p.s. 後来我当杀手的这件事 目前看来都算平安落幕了!!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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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ekas:结果还记得回文分享,推一个 08/21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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