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rica (银月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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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发行新股认股权证 可认列费用
时间Thu Jun 12 18:49:22 2008
配合39号公报自今年元旦起实施,财政部明令,公司
发行认股权凭证给本公司员工时,如以发行新股履约
者,也可认列为公司费用。此一规定具有减少企业所
得税负效果,但企业每股盈余将会下降,并对股价带
来冲击。
行政院金管会已经发布行政命令,规定公司依证券交
易法及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证给本公司员工,
如采发行新股者,员工认购价可以低於市价,但上市
及未上市公司必须按公平市价计算员工认股权费用;
兴柜、未上市及未上市公司,则须采内含价值法计算。
财政部表示,39号公报发布前,财政部曾准许企业发
行认股权证时,不管上市或未上市公司,均可在公平
价值与内含价值中,择一计算各年度应认列的酬劳成
本。但企业为美化帐上每股税後纯益(EPS),过去都
采用内含价值法计算员工认股权凭证费用。财政部解
释,主因是金管会当时不准认购价低於市价,企业选
用内含价值法时,即不会产生认股凭证费用,可以达
到美化帐面的目的。
所谓内含价值法是指以市价减除认购价做为计算基础
的一种财会原则。财政部说,包括上市、未上市公司
采取内含价值法後,因认购价高於市价,并无差额产
生,员工认股凭证费用因此为零。
但在39号公报发布後,金管会为避免公司藉操纵员工
认股权的认购价格美化帐目,同意企业发行员工认股
权凭证,如采发行新股方式者,员工认购价格可以低
於市价。财政部因此同步跟进,规定凡是认购价低於
市价所产生的差额,即属员工的薪资支出,可以列为
公司费用降低所得税。
财政部同时规定,员工因不符合认股权计画所规定应
服务的年数或条件,以致公司没收其所授与的认股权
凭证,或员工既得认股权凭证却因过期失效时,公司
应将以前年度已认列的薪资费用,列为没收或失效年
度的损益课税。
认列员工认股权费用只限发放对象为本国员工,财政
部指出,员工认股权凭证的发放对象如为国内外子公
司员工时,其费用并不属於公司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
损失,依据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无法列为费用或损
失。
【2008/06/12 经济日报】
http://www.jbjob.com.tw/Content.aspx?Source=User&NewsID=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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