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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X大的分享,个人并无意挑战专家的看法,仅就个人所知提供一个想法。 针对人资相关问题,我以往的标准每次均会依照下列层次进行问题的了解 1.法律有无直接规定? 2.法律有无间接规定? 3.有无明确的解释令? 4.有无学术明确的理论? 5.专家看法 针对我所提及的丧假及产假的疑虑来说: 1.法律有直接规定 1.1 产假 参考劳委会的法规资料区: 劳动基准法(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第 50 条(分娩或流产之产假及工资) 女工分娩前後,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 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 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 者减半发给。 1.2 丧假 参考劳委会的法规资料区可以看到: 劳工请假规则(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第3条(丧假之规定) 劳工丧假依左列规定: 一、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丧亡者,给予丧假八日,工资照给。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丧亡者,给予丧 假六日,工资照给。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丧亡者,给予丧假三日,工资照给。 2.因有法律直接规范,故不再查询民法有关问题 3.有无明确解释令 3.1 查询劳委会的解释令查询区,以"产假"关键字现行有效的解释令共计17笔 (缩网址:http://0rz.tw/304cm ) 其中有一些有趣的解释令,如产假不一定要一次请足,可以分次、提前四周请等 不过并未查询到与丧假有关的明确资料 其中包涵产假最晚是要从分娩日起算 3.2 查询劳委会的解释令查询区,以"丧假"关键字现行有效的解释令共计8笔 (缩网址:http://0rz.tw/b04fl ) 其中有写到: 劳工婚假以一次给足为原则。至丧假,劳工如因礼俗原因,得申请分次给假。 这就产生了丧假可以因礼俗原因分次请,一般工作规则及劳资协商下多数订为: "亲人往生百日内请完",因有工作规则或劳资协商的规范下有其效力。 但是如果同仁一开始就已经计画好要请假的日期,纵然超过百日期限,但考量同仁 丧亲之痛,多会通融允准。 因很多公司并无工作规则或劳资协商会议,所以百日内请完丧假之条件并不存在 劳工仍可以依照丧假之解释令;陈述有其礼俗因素需要请假。 所以个人在此一件事情上面的看法仍会建议公司无需采取太强硬的措施,以沟 通对话代替强硬规则执行。 -------------------------------------------------------------------------- 因法令及解释令已可以具体指引作业准则,故不在往下查询理论及专家看法 -------------------------------------------------------------------------- 至於专家所说的个人还是会觉得有点解释不清或让人误解之处,还是那一句 "真的没有找到产假中可以不给丧假" 况且台湾习俗所谓的丧假(守丧)期满应该还是三年。 另X大所检附该专家所说的最後一句话:"或产假期间终止契约後仍是不给付工资的。" 虽然前後文已指明是劳工,但其铺陈的方式很容易误解。 单凭这样的说明个人觉得产假期间劳工应该不会终止契约,所以比较有可能在劳工产假 终止契约的是资方,所以这样的陈述真的比较容易让人以为产假期间终止劳动契约可以 不给付工资,却不知道已经违反劳基法第十三条。 第 13 条(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禁止暨例外) 劳工在第五十条规定之停止工作期间或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医疗期间,雇主 不得终止契约。但雇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业不能继续,经 报主管机关核定者,不在此限。 有关休假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面来说目前台湾的法令及相关的解释令都有相当高的 完整度,所以作业面上多以法令、解释令为准,至於专家的看法,向来就是看看就好。 ※ 引述《xupfu (who)》之铭言: : ※ 引述《mddc62 (我是大猪头)》之铭言: : : -- : : ◆ From: 124.11.192.27 : : 推 xupfu:有相关的文章请参考 http://www.twbbs.net.tw/2417869.html 05/31 23:45 : : 有去看了X大的贴的文章,可是记者往往会"断章取义",所以个人有点怀疑。 : : 前提:劳工、资方都不是呆子 : : 个人猜测:应该是劳方提出申请婚假,资方不同意,认为适用期不可以请婚假 : : 并要求劳方延後休婚假,然後试用期到了解约,不给劳工休。 : : 造成劳工局要求资方付钱 : : 此篇文章之陈述很资方,但资方如依此做恐怕会有问题,且文章有些似是而非的东西 : : ---------------------------------------检附例子--------------------------------- : : 文章第六点"6)产假期间逢丧假无庸另给丧假,见於劳委会77年2月13日台77 : : 劳动2字第2123号函。",个人查不到该文号,或同质的解释令(只有死产的...因未出生 : : 故无丧假),且"法令"规范婚假及丧假所依据并不相同,就这样一句话我个人会抱持怀疑 : : 或许我知识浅薄,烦请各位大大提供资讯来源(需要官网,而不是某人的评论) : : ----------------------------------------------------------------------------- : : 所以通篇而论个人不推X大所联结的文章(看似专业却处处似是而非) : : → mddc62:补充一点该文章最底下的回文挺专业的 06/01 08:32 : 其实该篇文章我一开始搜寻的时候是出自一个法律网, : 只是後来忘了是哪找到的,只好先找这一篇转贴的文章。 : 以下是该法律专网,且有附上原文作者简介。 : http://0rz.tw/c94bL (因为网址太长,兹简短网址) : twbbs 那篇文章把原本的联合报 新闻内容给删掉了,造成阅读者误解原文是记者文。 : 至於第六点的释疑 http://0rz.tw/cb4dI (缩网址) 最底下第五点的说法是 : (5)劳工在请产假期间,适逢丧假,如产假期满仍在丧假期中,可续请丧假; : 又劳工丧假期满时,仍在产假期间者,雇主无庸另给丧假。 : 我个人是认同 李明沅 所言:劳工的假日应该可区分为两大类,像特别休假 : 或休假日这一类应属权利性假,劳工不休是可以补休或补发工资;但婚、丧 : 假这一类假则应归类於处理性假,这一类假是让劳工请假去处理事务,而不 : 得换取工资的,纵婚、丧假未满自愿来上班,或产假期间终止契约後仍是不 : 给付工资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11.192.31 ※ 编辑: mddc62 来自: 124.11.192.31 (06/04 23:58) ※ 编辑: mddc62 来自: 124.11.192.31 (06/05 00:33)
1F:推 eekas:如果有十三条但书的情形,雇主还是可以在产假终止契约的 06/07 00:49
2F:→ eekas:而且十三条讲"雇主不得终止",但如果是双方合意终止的,这边 06/07 00:50
3F:→ eekas:没规定。所以实际上,产假期间终止契约 还是有可能的 06/07 00:51
4F:→ eekas:因此"产假期间终止後,雇主不用给工资",这说法应该ok才是 06/07 00:52
看来我也犯了铺陈方式让人容易误解的毛病,让各位见笑了,尚请各位见谅。 说先我认为的"产假中"的意思: "产假中"终止劳动契约:劳工於请产假的第一天到第五十五天来公司表示,"今天"我要 离职(离职当日劳工仍於产假期间) 产假期间终止後:产假都请完了,劳工离职自然不用再付工资 蛮多人对於我所说的有点误解 1.我并没有说劳工不会於产假中终止契约,我也指明原文说的是劳工主动终止契约 2.以个人实务经验并没有碰过劳工於"产假中"来终止契约,比较多的是资方有不良的想法 如:故意给劳方错误的资讯、利用耳语等 (实务经验:劳工均知产假可以领到全薪,所以劳工多於产假、特休请完後,上班第 一天来离职) 3.以人事站在资方的立场而言,碰到这种於产假中要来办离职的,证据要留齐全,不要 事後劳工反悔告到劳工局,说当初怎样怎样。证据齐全当然可以全身而退,不够齐全 除了要给付未给付的工资外还要应付劳动检查、罚款,自己还要面对内部检讨,这已 经不是一个"囧" 毕竟牵涉到一、二个月劳工薪资的问题,小心点总是对的 另,我并没有批评专家说及版上前辈说的不对,我想陈述的是 在面对劳方与资方的角力战中,一不小心就会去劳工局喝茶、被劳动检查 如果今天有人告诉我可以怎样做,不论我有没有看过、读过,我总是会说--证据在哪边 一定要所有证据到齐,才能修正、调整,就如我文章一再说"找不到"解释令,我就不会这 样做,就算检附的是完整的解释令,我也会自己再查询一遍,避免前後文被删除,或提 供者"有心"、"无意"隐藏某些资讯,而这些资讯又是很重要的。 毕竟工作上面对公司、资方、主管机关、劳工、工会,我们没有多少犯错的机会,不是吗? ※ 编辑: mddc62 来自: 124.11.192.215 (06/0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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