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gro52 (什麽跟什麽)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 资遣疑问
时间Thu May 22 23:22:40 2008
请问各位先进
劳基法是否有规范劳动契约可约定工作试用期限
※ 引述《xupfu (who)》之铭言:
: ※ 引述《eekas (依卡斯~ )》之铭言:
: 这句话是说试用期签一份,然後试用期满又另外签一份吗?
: 就个人浅薄的理解,好像没听说分试用期前後签两份的。
: : 跟试用期没关系,如果是试用期要叫你走,可以不问理由
: 如果你们不是在试用期满後另外签一份,我看这一段跟第一句的直觉是
: 你们会不会误解公司的劳动契约内容只有限制试用期间?
: : 这个问题应该依实际状况而定,才能决定适用哪一条。
: : 1.首先,如果当初面试时已同意未来是要派驻大陆的,那就用12条第1项解雇没错。
: : 2.其次,如果是合法调动(合乎调动五原则),你不接受,
: : 那从调动之日起三天你都不去报到,当作旷职三日解雇。
: : 3.最後,就算是非法调动,若因你不配合而把你解雇,
: : 你也只能以第14条第1项第6款,雇主违反劳动法令请求资遣
: : 简单讲,结论就是:资遣算不错了...还有资遣费拿。
: : 不然其实直接开除就好了,等你找劳工局来协调,才有可能拿资遣费
: 诚如 eekas 大所言,公司欲行使资遣跟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後无关。
: 就算是在试用期间要予以解雇,雇主仍应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条
: 等相关规定办理。(不过,试用期间/满 给不给资遣费,就又是另一个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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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24.177
1F:推 kshsbug:按/ 搜寻标题"试用" 有资料可供参考喔 05/23 08:33
2F:→ eekas:没说"可以"或"不可以" 05/29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