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raphines (爱与真实的化身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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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发问] 5/1劳动节是否应放假
时间Sat May 3 15:21:02 2008
因为不知道你们的周休情形是哪种~
所以小弟查了一下劳基法,
又看了一些相关资料,
提供一些内容让您参考。
首先是劳基法三十七条原文: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再查询了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四章23条,
(内容很多~自己查一下罗...)
主要跟这个有关的是:
本法第37条所称劳动节日,系指五月一日劳动节。
以上是员工有可能跟上面反驳的地方,
就说依照劳基法应该休假,
不过呢~
调移周休二日制,
系将调移之十天国定假日均摊於出勤日,
已调移之国定假日包括劳动节,
若不再放假,
得以透过劳资协商同意後才行。
劳动基准法是在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
包括劳动节等假日如未经劳资协商同意,
改为不再休假规定,
或有违反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内所述,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
均应遵守休假之规定。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曾於2001年5月9日在讨论「纪念日及节日实施条例草案」时表示,
实施周休二日的企业全年假期为113天,
如果雇主要变更休假方式,
必须经过劳资协商,
取得劳工同意後,
才能更改放假规定。
调移周休二日制,经劳资协商,取得劳工同意,
并符合劳动基准法三十七条规定,或是改采:
(一)隔周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时八小时,
第一周工作五天半共四十四小时,
第二周工作五天共四十小时,
如此一来,
劳工的休假日数为五十二个星期日、二十六个星期六全天、十三个星期六半天,
加上十九天的国定假日,
则全年休假日数为一一○天。
(二)连休二日半制
每日正常工时八小时,
第一周工作六天共四十八小时,
第二周工作四天半共三十六小时,
如此一来,
劳工的休假日数为五十二个星期日、二十六个星期六全天、十三个星期五半天,
加上十九天的国订假日,全年休假日数亦为一一○天。
(三)全面周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时八小时二十四分,
每周工作五天共四十二小时,
如此劳工的休假日数为五十二个星期日、五十二个星期六,再加上十九个国定假日,
全年休假日数为一二三天。
注:
这种周休因为每天要上八小时二十四分钟,
所以用变形工时调移国定假日十天均摊於出勤日,
因此每日可减少十八分钟的上班时间,
使每日正常工时降为八小时六分。
(所以实施周休二日的公司,一天工作八小时,年休还是维持113天。)
(四)每周工作六日制
每日正常工时七小时,
每周工作六天共四十二小时,
劳工休假为五十二个星期日,
再加上十九天的国定假日,
则一年可休七十一天。
其中的(三)假如就是你们公司的全面周休二日制,
那你们的劳动节就已经摊在一般的周休假期中了,
所以只要员工跟雇主同意的情形下,
(通常劳动合约中就有载明除国定假日外,其余假日依公司规定)
(或者是你们公司有工会的话,工会同意就代表员工同意)
得以不再另行休假,
就没有违背劳基法的问题。
不过...
你们公司已经很好了~
百货业大多是隔周周休,
年休八十天而已,
其余的假日都以逾时津贴方式补充,
然後其他不足的时间则用每天半小时的方式累积,
(一天只工作7.5小时,会有0.5小时累积时数)
以上是小弟的认知啦,
还期待劳基法高手有更多解答,
谢谢罗~
※ 引述《swirl (朝气)》之铭言:
: 公司目前属服务业,
: 每个员工也都投保劳保,
: 5/1公司没放假,
: 说是周休二日後,
: 公司可自行决定5/1是否放假,
: 我想请问这样是否有违反劳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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