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sia (滚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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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劳动基准法强制退休年龄延後至65岁
时间Mon Apr 28 22:33:42 2008
劳动基准法强制退休年龄延後至65岁
发布单位:新闻联络室 发布日期:2008-04-25
业务单位:劳动条件处
劳动基准法第54条强制退休年龄修正案,25日於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
本次修法系基於台湾国民平均寿命已提高至76岁,为加强中高龄人力资源
运用、降低「少子化」对劳动力减少之冲击,有经验及健康情形良好的
劳工将可继续工作至65岁。
我国劳工退休金制度,包括劳动基准法之旧制、劳工退休金条例之新制。
依劳动基准法规定,退休依其发动权的差异,可分成第53条「自请退休」与
第54条「强制退休」两类;前者由劳工主动提出,後者则是专属雇主的
发动权。劳动基准法第54条强制退休年龄制度,系为兼顾事业单位人员
新陈代谢,及劳工工作权而设置。修正前之规定,劳工於年满60岁後,
如雇主未发动「强制退休」,本即可继续工作,并无「劳工达得强制退休
年龄下限,即须退休劳动市场」之意。本次修法後,劳工非年满65岁,
雇主尚不得强制其退休。但是对於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
者,事业单位如有特殊需求,雇主得报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予以调整,但不得
少於55岁。
有关自请退休仍原持现行规定,劳工只要在同一事业单位内,符合「工作15年
且年满55岁」或「工作25年」的条件,依劳动基准法第53条规定,仍可向雇主
提出「自请退休」的申请。
本次修法仅调整强制退休年龄,劳工适用劳动基准法的退休金给与标准维持
不变,仍依该法第55条及第84条之2规定计给;至於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的
新制年资,雇主按月为劳工提缴退休金至开立於劳工保险局之个人专户,
劳工退休时雇主无须再另行给付退休金。适用劳退新制的劳工如年满60岁,
均可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24条规定,向劳工保险局请领专户内的退休金,
权益不受本次修法的影响。
资料来源: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网址: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1197a4:6971&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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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resia:虽然尚未确定何时生效,但已经是确定延後退休年龄! 04/28 22:34
2F:推 kshsbug:看来最近有得忙了 04/29 08:18
3F:推 eekas:可否请教楼上...关於这则新闻....HR要忙什麽?? 04/30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