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Lover (虚弱的八月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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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解雇劳工 老板可限制出境
时间Tue Apr 22 11:39:27 2008
解雇劳工 老板可限制出境
【联合晚报╱记者陈素玲/台北报导】
2008.04.21 03:10 pm
未来公司经营不善後,避不见面或摆烂的负责人小心了!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上午
初审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修正案,扩大对企业负责人限制出境范围,未来企
业负责人如果有积欠薪水、资遣费等情事,却不行使「解雇权」,避不见面或摆烂者
,劳工可以主动要求中止契约,建议劳委会限制出境。
解雇前60天须预告
此外,修正案也将「大量解雇劳工」的认定范围扩及「定期契约工」,但排除外
劳,如此将大幅降低「大量解雇劳工」的门槛,以後企业若在短时间大量解雇劳工,
可能就会面临适用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相关规定,至少必须在解雇前60天预告。
至於200-500名员工的中型企业,大量解雇劳工门槛趋严,由1/3降到1/4,只要
企业解雇劳工达到上述标准,就必须事预告。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已经上路五年,其中对於不肖企业主最大处分手段就是
「限制出境」,但根据现行大解法规定,限制公司负责人出境前提除了积欠一定金额
、一定比例工资、资遣费外,还必须符合「大量解雇劳工」事实,否则老板积欠再多
薪资、退休金,或是工厂几乎形同关厂歇业,老板一样可以自由出入境。很多雇主钻
此法律漏洞,在公司发生财务问题时,采取「不理不睬」、「避不见面」的「摆烂」
策略,劳工求助无门。
初审通过修正案,进一步扩大限制出境适用范围,将符合劳基法第14条如不给付
报酬、违反重大劳动法令情节者,劳工依此中止契约者,也纳入限制出境对象。准此
,未来只要雇主积欠工资达大解法标准,如员工10人以上、30人以下,积欠工资300万
元以上,或30人以上、100人以下,积欠500 万元等,经事实认定「歇业」,虽然雇主
没有「解雇劳工」之实,但劳工可以主动决定中止契约,劳委会就有权认定是否限制
负责人出限。
其次,过去劳工若在预告期间找到工作,因为还在与旧资方协商,不能马上就任
新职,否则无法领取资遣费,但今天通过的修正案也增列规定,明定雇主预告大量解
雇劳工时,被解雇之劳工若在预告期间就任新职,雇主仍要依法发给资遣费及退休金
;双方协商期间,雇主也不得任意将劳工调职或解雇。
【2008/04/21 联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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