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wdaorg (职工福利发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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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及薪资所得扣缴办法於97年3月5日修正发布
时间Sat Apr 19 23:03:08 2008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及薪资所得扣缴办法部分条文,业经财政部於97年3月5日以台财税字
第09704510980号令修正发布施行。本次修正条文为「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2条、第9
条、第11条及「薪资所得扣缴办法」第5条、第6条、第8条。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为改善现行薪资依各种给付方式而适用不同扣缴规定,致衍生规划及徵纳双方争议情
形,是修改薪资所得均以全月给付总额为基准办理扣缴,由纳税义务人自行选定按全月给
付总额依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扣缴,或按全月给付总额依6%扣缴。(修正条文:各类所得
扣缴率标准第2条及薪资所得扣缴办法第5条、第6条、第8条)。
二、为使各类非分离课税所得之扣缴率趋於一致,纳税义务人如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
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权利金所得及竞技竞赛机会中奖奖金或
给与之扣缴率由15%调降为10%。(修正条文: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2条)
三、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营利事业,其财产交易所得之申报纳
税扣缴率由25%调降为20%;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其财产交易所得及自力耕作、渔
、牧、林矿所得之申报纳税扣缴率由35%调降为20%。(修正条文: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
9条)
四、为配合96年7月11日新增订公布所得税法第14条之1,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持有公
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之利息所得改采分离课税之规定,爰修正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11
条规定,排除前揭所得每次应扣缴税额未超过新台币2千元者免予扣缴之适用。(修正条
文: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11条)
因本次扣缴率规定之修正幅度较大,国税局特别提醒各扣缴单位,若有前揭各类所得之给
付时,应特别留意其扣缴率之适用,避免因误用而受罚。【#276】
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二科 职称:税务员
姓名:苏育靖 联络电话:(07)分机7256600转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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