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vis (祝你开心*≧▽≦*)
看板HRM
标题[发问] 有关劳健保相关法规
时间Wed Apr 16 23:26:19 2008
今天老大看到有人做了几天就闪人了(4/1到职,做到昨天,其实这算久的了XD 哈)
所以在问说如果像这样任职未满一个月或是三个月内就离职的,
公司可不可以在付薪资时,
除扣除该员劳健保自付的部份外,连公司负担的部份也需由该员承担呢??
这样做的话有没有违反什麽法规阿?(法规为?)
如果没有规定是不是就可以这样做?
如果有规定的话是否有其他办法可解决?
或是不管怎样有任何可解决这问题的方法吗?
例如在聘雇合约中注明??或是另外打份契约,到职当天就请该员确认後签名?
公司也都依法於到职当天就加保,但基本上还是希望有不违法的方式能处理。
毕竟老大都是想减少开销的嘛~~~
不好意思,我接触人资很浅还很多都不是很懂,
麻烦请有类似经验的提供建议。
感谢!感谢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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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ekas:还很浅就算了...但你们老大应该不浅吧...怎会问这种问题 XD 04/18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