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bries (debries)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如果在试用期间内 被解约.有没有资遣费呢
时间Sun Feb 24 00:02:52 2008
咳咳 e大说得没错 目前关於试用期终止试用 是不是要给资遣费乙事
行政机关与法院是不同调
行政机关是认为要给 法院是认为可以不用给 学者是赞成行政机关见解
另外 劳基法把试用期条款删除 不代表否定试用期的存在
这跟 非黑即白的逻辑是一样的 不是黑色 就一定是白色吗?no 还有灰色等其他颜色
所以 试用期删除 只是法律不硬性定下试用期期间
让劳资双方依工作职位特性 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三 试用期的新人 如果公司不给您资遣费 您还坚持去要
只能说除了咽不下这口气外 一点好处也没有
因为不符诉讼成本
例如一个月三万元的新人 只做了一个月 就被终止试用了
他的资遣费只有三千块都不到(假设他是旧制 新制更是连一千五都没有)
试问 为了这三千块 他要到劳工局申诉吗?调解吗?请律师告公司吗?
粉难 劳资争议的过程 是动态一连串的
开一次庭 或开一次调解会 实务上很难见得到一次就解决的
试用期新人花心力及时间去跟公司对抗 除了争口气外 一点好处也没有
第四 如果公司不发给您资遣费 聪明的HR 也不可能给您任何资遣或非自愿性离职证明
俾利您去领失业给付 为什麽?
因为 您一旦拿到上述证明 您更可堂皇回头告公司没有给资遣费还不算
公司老板或承办人员更可因此牵涉到 共同诈欺的刑事责任问题
因为 既然公司不认为您是被资遣 何以会发非自愿性离职证明给您领失业给付
麻烦不知不觉 就大条了…
※ 引述《organic (organic)》之铭言:
: 这倒是跟我的认知有点出入
: 劳基法中把原试用期条款删除
: 原意不就是要避免资方利用试用期来规避法律?
: 因此
: 只要聘雇关系成立
: 要终止劳动期约
: 除非因第十二条之情况
: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 一、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 二、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 否则都应该依第十七条发给资遣费
: 还是有其他法规可以将劳基法本项规定推翻?
: : 法规有点复杂,而且行政机关跟法院的见解还不一样。
: : 简单说,结论就是:
: : 试用期解雇,如果公司不给你资遣费,你就算告到法院去,还是要不到。
: : 所以,你可以跟公司要要看,如果公司没给就算了,因为公司站得住脚
: : 但对你学弟而言,这一千多块的资遣费不是重点,
: : 如果他拿到资遣证明,後续是可以请失业给付的(若符合失业给付条件的话)。
: : 只是,做不到一个月就被资遣,对他找下一份工作绝对有影响
: : (有规模的公司都会向前一家公司询问原因,况且他是被资遣)
: : 看看他公司的HR给什麽建议罗,我们相信公司HR大多都是有良心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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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57.189
1F:→ eekas:感谢补充 :) 02/27 20:05
2F:推 wwinq:按劳基法资遣费的计算也是从服务满三个月以上开始计算 03/20 13:14
3F:→ wwinq:因此服务期间在三个月内的也等於没资遣费了,不论是否试用期 03/20 13:15
4F:→ zuan:请问楼上,新制也是比照此规定吗?我以为新制是照天数比例 03/21 16:27
5F:嘘 mm0107386: 到底在说什麽,满满的预设立场... 02/16 16:23
6F:→ mm0107386: 重点根本不是在於资遣费多少好吗? 02/16 16:24
7F:→ mm0107386: 重点是资遣费不给,服务证明,劳工可以到劳工局检举 02/16 16:24
8F:→ mm0107386: 法院判不给,不代表公司这样做就不违法 02/16 16:25
9F:→ mm0107386: 以为帮公司省一笔,结果劳工去申诉,公司不但被罚钱, 02/16 16:26
10F:→ mm0107386: 还列入名单并公布,有比较好? 02/16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