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Kcat (uk小喵)
看板HRM
标题[发问] 请问关於离职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时间Thu Feb 14 22:57:11 2008
想请问劳基法第十六条(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
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上面所写的期间 公司是否也可以依此来要求员工要在上述之时间前提出离职
另外 若员工想提出退休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要在数个月前就先提出申请
(有法令依据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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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88.148
1F:推 mddc62:法令有写 建议再查查!! 02/14 23:15
2F:推 auconny:离职、资遣都是10、20、30的规则预告 02/15 00:45
3F:推 organic:前一条写了 02/15 11:29